用电安全管理规定_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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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全体职工(含各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工)。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都有权制止或拒绝执行。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一)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伏以上者(含250伏)。

(二)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伏以下者。

第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和残疾。

(三)须经过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四)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掌握一般的触电急救方法和电气防火救火知识。

第七条凡新安装及改装的电气设备,未经工程部及有关部门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便携式电气设备和外来施工单位临时设置的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保 1

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或漏电保护装置。

第九条对存有缺陷和事故隐患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必须进行整改,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条要在变、配电室及变压器室的出入口及高压设备旁边悬挂“禁止入内”“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等相应的警示牌。

第十一条工作中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要当作有电看待,不得随意靠近、移动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三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规定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第十四条临时供电线必须有使用单位的申请手续、工程部的审批手续及使用期限,安装要符合电力安全规程,到期拆除时,必须先办理拆除手续方可拆除。

第十五条凡有防雷击要求的构筑物和设备均应设置完整有效的避雷装置,避雷装置要按规定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按防爆等级要求选配防爆电气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澡堂等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各部门的要求,对电气设施安装漏电保护设施并规范使用。第十八条动力工程部要加大对工作区、宿舍区用电管理的力度,对乱搭、乱接的线路要坚决拆除,决不留隐患。

第三章保证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关于用电工作制度和“停电挂牌”

及确认监护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工作监护制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清楚交待任务、工作范围、注意事项、带电部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二)当工作负责人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监护人员代替,并向代替人员交待清楚有关事宜,同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

(三)如果在两地工作,工作负责人可指派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到另一地去,但必须把任务、注意事项交待清楚,被指派人当面背述清楚。

第二十一条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检查、清理工作现场,拆除所有临时安全设施,撤出全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设备可以安全送电,再与工作人员办理结束工作手续。第二十二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如果需要紧急送电,必须根据工作负责人的当面通知,在全体工作人员已离开工作地点,拆除临时安全设施,用电设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送电。

第四章保证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全部和部分停电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如下安全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

第二十四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一)检修的设备。

(二)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的范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带电设备。

(三)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小于人体活动安全距离的带电设备。

(四)无法制作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又影响工作的带电设备。

第二十五条在停电时,必须断开各方面有关电源,停电必须有明显可见的断开点,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第二十六条停电范围以满足安全工作为限,不能随意扩大停电范围,在停电前应与水泵站、医院等重要供电场所联系,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七条验电时,验电笔必须符合所验设备的电压等级,使用验电笔前应在有电设备上进行验电,确认验电笔良好方可进行,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不允许以电压表和信号灯有无指示作为判断有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当验明设备确定无电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放电,并将三相短路接地。

第二十九条装设接地线必须两人进行,装设时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时的顺序与上述规定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手套或绝缘棒。

第三十条使用接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软裸铜线。

第三十一条在一经合闸即刻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

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操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安全距离不够时,应设临时遮拦。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去掉已挂的各类标示牌、装设的遮拦、接地线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四条如果确实需要带电工作(低压)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进行监护方可进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下,禁止带电工作:

(一)阴雨天气。

(二)防爆、防火及潮湿场所。

(三)有接地故障的电气设备外壳上。

(四)在同杆多回路架设的线路上,下层未停电,检修上层线路或上层未停电且没有防止误碰上层的安全措施检修下层线路。

第三十六条电工安全用具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报废更换;工具必须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各条如有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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