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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考试知识点整理(第一本)
世界三大组织:联合国(UN)、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关贸总协定宗旨:缔约方各国政府,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实际收入及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歧视待遇,并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8条):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豁免和紧急行动原则、磋商调解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原则、透明度原则。
“肯尼迪回合”谈判核心内容:确定了削减关税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在成员之间,工业品一律削减35%的关税,涉及贸易额400多亿美元对出口产品较集中、单一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做出了特殊安排;对17个发展中国家,根据特殊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对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41个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按最惠国待遇原则享受其他国家削减关税的利益,但其本身不对其他国家降低关税。“东京回合”谈判核心内容:
1、采用一般原则指导关税谈判,以达到减让、约束和消除壁垒的目的。
2、减少、消除非关税壁垒,或减少、消除这类壁垒对贸易的限制及不良影响,并将此壁垒置于更有效的国际控制下。
3、检查多边贸易保障制度体系,尤其是对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引用。
4、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方法、特点和步骤。
5、对热带产品予以优先考虑并给予优惠待遇。
6、对某些“部类”的所有贸易保障予以减除。
世界贸易组织宗旨:全体成员国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贸易,并为着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并根据他们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积极采取各种相应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为实现以上目标,有必要根据互惠和互利的安排,达到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性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机构:部长会议、理事会、秘书处。
国民待遇原则中”不低于“的含义:其他成员方应享有进口成员方同一领域的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给予出口成员方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
1、政府采购的例外。
2、差别运费的例外
3、特殊别贴的例外
4、对国外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
5、世贸组织协议生效起的5年之内,允许发展中国家间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至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的8年。
国民待遇的原产地规则:国民待遇仅适用于原产于多边协议成员方境内的产品。因此,原产于非成员方境内的产品,即使是经某一成员方加工或改装,到没有达到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产品,仍属于非成员方的产品,不能享受国民待遇。相反,原产于某一成员方境内的产品,即使通过非成员方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也应当享受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中产品的解释: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相同产品“,而且也适用于”直接竞争产品或替代产品“。
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已经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优惠、豁免和特权。区别:授予的优惠或豁免、特权是否有条件以及受惠方享有优惠、豁免和特权是否需要提供某种条件。最惠国原产地规定的衡量标准:
1、加工标准:一般规定原料或零件的税目和利用这些原材料和零件加工后的商品税目发生了变化,就认为是经过了高度加工,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2、增至标准:以最后一个出口国增加该产品一定百分比的价值为标准。倾销:将以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在国外销售。补贴:商品生产或出口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和补贴。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件:
1、倾销或补贴的的存在2、损害或威胁事实存在3、损害或威胁与补贴间存在因果关系
贸易自由化原则: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豁免原则: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成员方可经过成员方的批准免除WTO规定的某项义务 紧急行动原则:当某一产品进口突然大量增加,导致国内同类工业受到严重损害,造成严重的利润下降、开工不足或倒闭的危险时,进口国可采取临时性的紧急行动,实行数量限制或中断关税减让。
关税: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政府凭借主权设置在关境的专门机构,向其经营商所征收的税收。
关境: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海关所管辖、执行有关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从价税:以货物的价格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税。从量税: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税。
混合税:对同一种进口货物采取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课征的一种关税。
选择税:在税则中对同一税目规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计征。进口附加税:对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高的税率所征收的关税。
反倾销税:进口国海关对被认定构成出口倾销,并对其国内相关工业构成损害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
反补贴税: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津贴和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做征收的附加关税。差价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
特惠税: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
普遍优惠制:经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非关税壁垒的13种形式:通关环节壁垒、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征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他壁垒。进口配额制: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额。在规定的限额以内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就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和罚款。
关税配额: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自动出口配额制: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种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进口许可证制:一国海关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申领许可证,没有许可证海关不予进口的的制度。
外汇管制: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外汇的收支、结算、买卖和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海关估价制度: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进口的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利用技术细节构筑贸易壁垒。TBT的3个环节:
1、制定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2、在实施本国的法规和标准时,对外国产品的进口和销售设置各种障碍。
3、3、用不透明的、隐蔽的方式公布技术法规和标准,给外国出口商了解和执行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增添困难。
绿色壁垒: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制定一系列苛刻的标准,限制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口。
绿箱政策:对国内支持条款中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可以免除减让承诺 黄箱政策:对国内支持条款中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申请的提出、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反倾销调查过程、裁决、行政复审
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
生产补贴: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中国入世在货物方面的承诺:
1、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
2、逐步取消配额限制
3、执行海关估价协议
特保条款:试用期12年,实施条件对产业影响的认定是“市场扰乱”,并只针对我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
非市场经济条款:适用期15年,在倾销价格的确定上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运用替代国价格,即选定一个进口国,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水平上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
服务贸易: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通过一成员的法人在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由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跨境提供: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国外消费:在成员方境内向任何来自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提供服务。自然人存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提供服务。知识产权:民事主体所享有支配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注:以上内容为根据录音整理的第一本书知识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