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_非领导职务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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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 2008-07-30 ]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浙政[1995]15号)及丽水地区行署《关于印发丽水地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通知》(丽署[1997]8号),依照《云和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㈠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
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㈢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㈣各级非领导职务应按规定设置,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㈤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综合部门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可多于执行部门。㈥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㈠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㈡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少数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名称,在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的前提下,由县(市)级人事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保留。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非领导职务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任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㈠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三年以上;
㈡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㈢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㈣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长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上述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本次在县级行政机关和乡(镇)行政机关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者,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四、非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
㈠县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50%。乡(镇)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正副乡(镇)长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得超过设置总数的30%。
㈡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这次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和今后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中,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占规定比例限额核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2、军队营职军官(含文职干部)转业后,首次任非领导职务的;
3、大学本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工作满10年;或经考试考核从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工作已满10年且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补充:大专毕业后直接录用进机关满12年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丽地人劳[1998]19号);
4、录用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分别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5、参加工作满20年,历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确定为副主任科员。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㈠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本单位“三定”方案批复的基础上,由各单位按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并填报《云和县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人事劳动局核准,其中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的,由县人事劳动局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具体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输任免手续,其中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由县人事劳动局会同县委组织部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任命通知,办事员、科员报县人事劳动局审批。
㈡各国家行政机关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职数比例限额、任职条件和管理权限的规定,认真考核,重新予以确定。
㈢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人员过渡进行。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领导的同时,要加强对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的考核,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严格审批,对违反规定,随意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非领导职务设置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局(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