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客运审批项目_客运线路审批公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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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一、审批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五条

二、审批条件

1、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2、签署了《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3、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适用范围

三、申报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出租汽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2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核(3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进行审查;(2)审查合格,核发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审查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申办材料。

(三)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1)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对准予发放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发放的,制定并送达不予发放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城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八条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3、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申报资料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2个工作日)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发放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审查(8个工作日)

初审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核查;

(2)提出初审意见(有必要的提交实地核查报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人复审。

3、时限:4个工作日

复审

1、责任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2)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3个工作日)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发放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发放的意见及理由。

(四)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发放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发放的,制定并送达不予发放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59号令)第十五条

二、审批条件

1、城市公共客运市场有运力容量。

2、在大城市有5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在中、小城市有2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

3、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管理制度,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

4、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资料

1、经营城市公共客运的申请;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5、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花名册;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有关使用证明等。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2个工作日)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发放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审查(8个工作日)

初审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核查;

(2)提出初审意见(有必要的提交实地核查报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人复审。

3、时限:4个工作日

复审

1、责任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2)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3个工作日)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发放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发放的意见及理由。

(四)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发放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发放的,制定并送达不予发放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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