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领导地位构成三要素_合理行政三要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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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领导学课程论文】
论行政领导地位构成三要素
摘要:在实践中,行政领导地位是一个由多方面因素组成的系统,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领导职位,领导职责和领导权力,三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实际的领导作用。
关键词:行政领导地位 行政职位 行政职责 行政权力
一、在其位应谋其政——行政领导职位
行政领导职位是根据宪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规定,在行政组织中设定的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和权力的职位。行政领导职位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即基于行政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而设定,其名称、职责、职权、编制职数、职位待遇等都由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未经法定程序和形式,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2)正规性,行政领导职位一经确定,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正式性,在任职资格、任职程序、任职方式等方面有着正式规定,其领导职位所对应的职务关系也相当确定,以便行政领导者在确定的职位上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3)权威性,领导职位因具有法定权力,可以做出组织决策,支配组织资源,对于行政组织成员有很强的影响力,同时,作为行政组织的对外代表,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高的威望;(4)稀缺性,行政组织基本采取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形式带有金字塔式的特点,行政领导权力需要集中统一行使,这就意味着行政领导职位不可能无限增加,甚至要严格控制,所以,行政领导职位在行政组织中都是极少的,对于行政组织成员的任职需求来说,是极为稀缺的。
我国《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将公务员分为行政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二、有职者应履责——行政领导职责
行政领导者占有行政组织的领导职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领导责任,行政领导职位上的责任也成为行政领导职责。行政领导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行政领导责任是行政组织的公共责任的集中表现,行政领导者作为行政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对于行政组织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领导责任,这种领导责任意味着最高和最终的责任;其次,行政领导责任是行政伦理的客观体现,行政伦理是行政价值理念、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伦理实践的统一,行政组织的一切行为,都受到行政伦理价值理念和行政规范的指导和约束,都是行政伦理的实践活动,行政领导责任是行政伦理价值理念、行政伦理规范的具体化;再次,行政领导责任是受法律规制、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责任,法律和行政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 1
领导责任的性质、内容和承担方式,社会公众对于行政组织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社会监督,行政领导者不得规避法律和行政规章,以对某项行政行为没有直接责任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
行政领导职责的内容,是由行政组织规章制度或者临时性专门规定所确定的,因不同的领导职位而不同。一般包括: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主持制定、部署并领导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共政策,决定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事务和处理重大问题;正确地选拔使用人才,领导和管理部属,对部属的行政行为负有监督领导的责任;负责对本部门和下级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实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按照责任的性质,行政领导责任分为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在现代法治国家,这四种责任常常交织在一起,但他们在基本意义、责任对象、责任范围、问责原则、问责方式等方面又不尽相同。
法律责任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指的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加以规定和认可的法定义务,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由于没有履行和未完全、妥善地履行法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行政领导者的法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法律责任为法律明确规定,如刑法对于公务人员的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等罪种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只能依据法律。法律责任一般只限于违法者本人承担,不能扩大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第二,法律责任主要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的追究主体以及责任的内容等方面认定。第三,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实现。行政责任是行政领导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未构成犯罪,依据行政法规规章等应当承担的后果。对于行政领导者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是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的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和执行方式等由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如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治责任是行政领导者违反特定的政治义务导致的政治后果。现代民主政治要求行政领导者的行为必须符合政治目的,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政决策、命令、指挥等行政领导行为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随不受法律追究,但也要承担政治责任。对于违反政治义务的后果的确认和追究,往往与执政党、国家立法机关、社会公众团体等政治压力有关。在代议制国家,议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求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对于政府首脑和部门负责人,可以依法采取调查、质询、弹劾、罢免等追究方式。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政府组成人员对其主管的部门和事务的失误,要负单独政治责任,对政府的共同决策失误要负“连带责任”。可见,政治责任是一种信任责任,其内容和形式是宽泛的、非特定的,当着执政党、议会、社会公众要求行政领导者承担政治责任,其结果往往是行政领导者引咎辞职。
道德责任是行政领导者根据行政伦理的价值理念和行政伦理规范,承担的道
德义务。它既是外在的制约机制,往往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联系在一起,又是内在的自律机制,建立在行政领导者对其职责的高度责任感和负责精神之上。道德责任的实现形式,一般是行政领导者对于自身行为的自觉检点、约束,对于决策指挥失误的公开检讨乃至引咎辞职等。
行政领导者的四种责任既有其相对独立性,也是相互联系的。比如,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里,就将行政领导者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行政责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文规定,并且统一于法律责任,对“引咎辞职”的适用条件做出法律规定,设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强制性规范。
三、履行职责须有权——行政领导权力
关于行政领导权力的概念,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大致的观点是:领导权力是决策权,领导权力是一种能力,领导权力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领导权是影响部属的支配力量。根据有关观点,可以给行政领导权力下这样的定义:行政领导权力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利用其合法地位,以各种激励方式和手段,引导部属同心协力达成行政目标的影响力。
从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看,行政领导权力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权力性影响力,也称为强制性影响力,这是基于行政领导在行政组织中的法定地位和法定权力而产生的,具有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强制力,通过行政组织自上而下的纵向指挥隶属关系而维系,权力性影响力的效力及于行政领导管辖的领域、地区和系统范围内,在规定的任期内发挥作用。二是非权力性影响力,也叫自然性影响力,是基于行政领导者的知识、经验、才能、品格、意志、道德情操、名誉声望等形成的感召力、亲和力,它不因合法的职位和职权而产生,对领导对象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也不能使用行政组织资源,动用奖惩等手段,甚至不因行政领导者的任职与否而变化,因被领导者对其的敬仰、尊崇和信任而产生作用。这两种行政领导影响力的统一,有利于行政权力的行使,使得被领导者对行政领导心悦诚服,反之,如果二者的脱节和对立,也会制约行政权力的效力。
行政领导权力的来自于多方面。美国管理学家H•A•西蒙认为,行政领导权力的来源有四:信任的权威,认同的权威,制裁的权威,合法的权威。概要地说,行政领导权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法的权力,又称法定的权力。指基于行政组织中的法定地位或是组织规章、命令,组织契约等产生的权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确定了行政组织的领导职位,规定了相应的领导权力,是合法权力产生的法律渊源。部属必须服从合法权力,否则将构成违法或违抗命令,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在合法组织中服从合法的权力,是行政管理领域公认的价值观念,也是行政组织层级控制体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2)奖惩权,是行政领导者根据行政组织的规章制度,运用行政组织的资源、纪律对于部属进行奖励和惩罚,奖惩手段可以是物质的,如加薪、奖金、奖品,也可以是精神的,如表彰、荣誉称号或批评、记过等,还可以是职务上的,如晋升、降职、免职、开除等。奖惩权的行使是行政领导者根据激励理论,针对部属的有关组织行为,给予适当和必要的奖惩措施,而非行政领导者个人的主观好恶。行政领导者以其个人的态度、情感、人格等在奖惩中发挥自然影响力的作用,也是常见的,实际上是将其自然性影响力与其权力性影响力的有机结合。
(3)知识、能力专长权,又称为专家权。现代行政管理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和广泛性,要求行政领导者具备专门的知识、能力和技术。行政领导者,不仅要广泛联系和使用社会各界的专家,提供公共决策咨询意见,也要通过专业学习和专门训练,成为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在行政组织中,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能力全面、经验丰富的人员,往往被其他成员所推崇和信赖,成为组织中众望所归的“领军人物”。
(4)归属权,又称为关系的权力。行政组织中的某些杰出人物,因其人格、情感、意志、道德等个性魅力,给予其他成员以强烈的印象和影响,这种个性魅力对组织成员具有感召力和亲和力,能够产生和加强组织的凝聚力,使这些成员对其产生认同感、归属感,愿意接受其领导,归属权可能基于成员对行政领导者拥有的法定权力的敬畏,或者基于成员对行政领导者掌握的组织资源的需要和依赖,但是,更多来自于对于行政领导者的个性魅力的认同和信服。
相比较而言,行政领导权力的四种来源,法定权力和奖惩权主要是属于权力性影响力,而专长权和归属权主要是基于自然性影响力,四者的结合成为行政权力的共同来源,行政领导者依靠这些权力对其部属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在实践中,行政领导权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对本组织、本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直接下级人员的任免权和奖惩权;对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的支配权;对本组织、本部门各种活动的指挥权、协调权和监督权;对上级机关的建议权和提案权;将自身权力授予对下级机关和人员的权力;对外工作的代表权;其他法定的权力等。
行政领导职位、领导职责与领导职权三者是统一的。首先,行政领导者要有领导职位,这是行政领导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前提;其次,行政领导者要有职权,这是履行行政职责的必要条件;再次,行政领导者应当履行职责,这是行政领导者居于领导职位、拥有行政职权应尽的义务。作为行政领导者,责任是第一位的,权力和职位是第二位的,职位和职权是尽责的手段和条件,领导责任才是行政领导的真正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