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2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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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第四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学生的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及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报名入学。须经西宁市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经市教委中教科批准的学生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到校办理注册,缴纳学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须凭学生家长(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到校注册.高中新生不按期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十五
天之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正式学籍。学校在开学后一月之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市教委备案。取得学号.
第三章考勤
第六条:学生到校t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并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第四章转学借读
第七条:迁入西宁市欲进本校就读的学生(市级以上重点校正式录取学生),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籍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携带本人档案),向学校申请.在学校有条件安排情况下,经校长批准,办理学籍手续.
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经校长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一律经过考试。成绩符合学校要求的,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同意。转入本校的学生,班主任应无条件接收.
第八条:本校学生转往外地(或出国)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本市迁移或其它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审核饲惫.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单,向户口迁入地区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学校不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条: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卡片由本校保存.
第十一条: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第十二条:学校在完成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并有能力招收计划外学生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率校就读:
一、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活动{塑寝l夫,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三、随父母户口迁入本学区并在本学区居住的·
四,父母双方出省(或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五、由于父母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由内地迁入本市居住的。
第十三条:申请在本校借读的学生,应持有原就读学校证明,向学校申请,在学校有条件安排的情况下。经校长同意·经过考试·符合要求.填写借读登记卡.并按市教委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家长也可以自愿向学校缴纳捐资助学金·
第十四条:借读学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证明在校学习表现、成绩或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联系,开学前办理·开学后原则上不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
第十六条:到内地(或外校)学校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内地(或外校)学校同意借读证明。由学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学籍由本校保留.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在校正式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持青海省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证明并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上课的,应办理休学.第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家长持青海省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证明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体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提交县,市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办理复学手续·
其它事宜按规定办理.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及情况编级编班.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按《九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学生未修满三年而要求退学的学生。学校有权拒绝要求。对不听劝告无理取闹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学校保留起诉权力.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由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研究同意,准予退学。自退学之日起。学籍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休学或不按期办理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七章开除
第二十四条:高中学生严重违反校规规纪、触犯国家法律视情节轻重,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会决定。开除学生学籍。学生的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学校保留.
第八章毕业
第二十五条: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各册,报市教委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市教委统一印刷,教委核准后由学校发给本人.
第九章学籍卡的填写、保存
第二十六条:学籍卡片表头各项内容由学生本人填写,成绩由教学处填写,其它各项内容(考勤、评语等)由班主任填写。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期末教学处将学籍卡片发给班主任,班主任填写好各项内容后,放假前将学籍卡片交回教学处。
学籍卡片由教学处检查,保存和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转入、转出(或休学、退学)学生。班主任应坚决拒绝未经学校同意的学生转入或调动班级,教职工不得私自找班主任插学生和调动班级,如发现违背学籍管理规定,在批评教育外,扣发当年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勒令私插的学生立即离校,私自调动的学生返回原班就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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