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检验管理规定_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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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检验管理规定
1、供应商交货时,生产部按采购的要求,对照供应商的“送货单”点清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外观、产品检验报告等。
2、生产部将所收物料放入待检区。生产部专员进行验收。
3、当来料整批或部分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紧急放行
4.1如因生产紧急,进料来不及检验而需放行时,在可追溯的情况下,由生产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总经理审核批准。
4.2生产部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查,并在批准紧急放行的“物料标签”上加盖黑色“紧急放行”标识。
4.3生产部对留取的样品进行正常检查,如发现不合格时,生产部主管编写原材料检验报告作出处理意见。生产部立即对该批紧急放行的物料进行跟踪处理,对于尚未使用的,从使用部门收回作“退货”处理;对已制成的半成品或成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4生产部出具的“原材料检验报告”上应加注“紧急放行”。
4.5使用紧急放行的物料生产的产品,应确保在产品入库前,其紧急放行物料的检验报告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若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由生产部提出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5、生产部主管将“原材料检验报告”分送至办公室、生产部。
6、仓库将“合格”、“特采/试用”、“紧急放行”的物料置于仓库指定区域,并办理入库手续。对做“退货”处理的物料,仓库应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与供应商协商退货事宜。
7、生产部对因检验能力有限无法检验的物料,可通知办公室要求供应商随货附上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生产部参照供应商提供的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对来料进行验证。
8、仓库向生产部发出“特采/试用”、“紧急放行”的物料时,应在“领料单”上注明。
《原材料检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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