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笔记_法律硕士法理学笔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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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笔记

1.法的本质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一层,统治阶级意志性)

法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而非个别意志或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第二层,物质制约性)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阶级关系(经济基础)。(3)法所体现的一直也受经济以为诸多因素的影响(第三层)

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2.法的基本特征(形式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为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3.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是人类认识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

(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

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4.古代法

(1)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核心);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刑罚手段极其残酷;长期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2)封建制法: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严格保护封建地主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5.资本主义法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

海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特征:

(1)维护以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财产权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是不彻底的,受到阶级利益的局限。

6.法系

概念: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法民典》为基础而发展起来法律的总称。

7.英美法系vs大陆法系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源主要是制定法,判例不是正式意义的法源;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都是正式的法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法律分类的不同: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规,不倾向于法典形式。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角色。讯问制,抗辩制。(5)哲学倾向的不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8.法的作用

概念: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分类:

(1)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3)两种作用相辅相成,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9.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还是不违法。)

(3)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4)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惩罚,警示、警戒;保护、赞许或奖励,表率、示范)(5)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强制功能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10.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功能: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2)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10.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调整的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间存在矛盾。(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1.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1)河蟹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河蟹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12.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就其本质而言,河蟹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法治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社会河蟹发展的保障和基石,社会主义河蟹社会的本质应该就是一个法治社会。

(2)立法: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

执法:建立服务型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有助于贯彻以保证人权为核心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司法: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河蟹社会的有力保障。

守法: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成员和政府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是构建河蟹的必要条件。

法律监督: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构建河蟹的进程。

13.法律制定(立法)

概念: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有关国家机关;狭义的立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特征: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2)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阶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14.法律制定的原则

(1)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2)科学性原则: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3)民主性原则:立法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内容的民主性);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立法主体的组成+立法主体的活动民主,立法过程要公开)。

15.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客观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前瞻性);主次原则。6个原则

16.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宪法及其相关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授权法

(2)行政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3)民商法: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4)经济法:银行法,企业法,审计法,税法

(5)社会法:未成年人,劳动法,社保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6)刑法

(7)程序法: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律师法,仲裁法,公证法,调解法

17.法律规则(法律规范)

概念: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特征:

一,与法律的其他要素相比: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可预测性等特征。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

(1)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适用同一标准,对出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2)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最基本特征。

(4)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5)法律规范有明确、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18.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1)假定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规定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2)行为模式试着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方式的分,包括可为的模式,应该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部分。

19.法律原则

概念: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2)法律原则又是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原具有宏观的指导性,范围比法律规则宽。

(3)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原则不然,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原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形成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法原是法规的本源和基础,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规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

20.法律概念

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作用: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2)认识功能: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独立的职业。

21.法律渊源

(1)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根源,发源,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2)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分类:

直接渊源(正式,法定渊源)+ 间接渊源(非正式,非法定)

22.当代中国的法源

(1)宪法:基本渊源

(2)法律: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3)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

(4)地方性法规:省级+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

(7)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9)军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2)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3)根本法与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4)一般法与特别法:法律适用范围、调整范围的不同(5)国内法与国际法:法律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24.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1)法律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法律从应然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活动)

(2)法律实现: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3)法的实效: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25.执法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主动性;执法的单方面想;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 执法原则:

(1)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包括执法的主体合法,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2)讲求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的行使其职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建立在行政合法性的基础之上。

(3)合理性原则: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常理相一致。

(4)正当程序原则: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

26.司法(法的适用)

概念: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征:被动型;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含义:

一,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二,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三,再次,在民诉和行诉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一方当事人;在刑诉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四,最后,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 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含义:

一,司法权(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对司法权的监督:

一、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二、司法机关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权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

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存在监督和约束。

四、司法机关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含义:

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事实”包括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依法推定的事实。前者属于客观事实的范畴,后者是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原则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二,以法律为准绳,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要求:

一,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 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三,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27.守法

概念: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积极守法+消极手法(不违法)构成要素: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守法状态

守法原因: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法律正当论

(1)习惯(2)对合法性的认识(3)畏惧(4)社会压力(5)对个人利益的考虑(6)道德上的要求

守法的态度: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和状态。

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中层状态(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高级状态(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28.法律监督

概念: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意义: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3)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一,国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核心,主导)法律上的监督+工作监督/ 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检查监督(一种专门监督,包括刑诉监督+民诉监督+行诉监督)

+ 审判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四类: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审计监督。

二,社会监督

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1)政党的监督: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中共作为执政党在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2)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具有其他监督性形式无可替代的作用。(4)人民群众的监督: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

29.法律解释

概念: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说明 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必要性:

(1)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2)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水平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4)法律解释是调解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30.法律关系概念: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与它体现了国家意志。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重要作用。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分类: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2)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3)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31.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依法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2)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依法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3)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一堆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4)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32.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33.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关系的演变的条件)

(1)抽象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基础。

(2)具体条件: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形。一旦其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就会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34.法律事实

概念: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特征: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5.法律责任

概念: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最终依据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产生原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目的: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利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实现途径:通过其惩罚、救济和预防三个功能的发挥来实现的。

类型: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36.归责

概念: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

(2)因果联系原则: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间的因果联系,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法律公正精神在归责上的具体体现。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这不收追究,即不枉不纵。

免责的条件:

实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 5个

37.法律制裁概念: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1)刑事制裁:最严厉。

(2)民事制裁:以财产关系为核心,最广泛。(3)行政制裁: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4)违宪制裁: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

38.法治的内涵

(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2)首先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

(3)其次,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思是依法办事。

(4)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依法办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5)最后,法治代表某种包涵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39.法制和法治

法制一种一种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另一种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二者区别:

(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有效性,规范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而法制和人治并不截然对立,历史上的专制君主和法西斯独裁统治者为了建立有利于他们的统治秩序,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建立或推行法制。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府,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制的问世则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就已存在。

40、法治与人治

(1)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或贵族政治。

(2)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意志。

(3)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人治国家则相反。

41.法治与德治

(1)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德治主张国家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道德教化来治理。(2)中国古代法治不排斥德治的作用,德治也承认法治的作用,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

(3)现代,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局限,并且这种优势和局限往往呈现一种互补的关系。(4)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在终极目标上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河蟹、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

41.法治与民主

(1)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作为政治制度,民主不仅指国家的组织形式,即政体,而且也指国家的本质,及国体,即什么阶级在国家中占有支配地位。

(2)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制度的主要支柱。但二者并不是天然统一的,也存在这矛盾。法治的前提是国家里没有一个最高的权威和力量,如果有,只有作为妥协的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而民主的前提是国家中有一个最高权威:公意或多数,而公益是可以随时变化的,如果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3)民主与法治的区别不等于它们的必然对立。相反,民主与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4)一方面,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主化是法治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民主理念要在法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法治用程序保障了民主制的正常运行,没有法治,民主政治就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对反面。

(5)在法治社会中,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既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强调法治,也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片面强调民主。

42.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民对社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一,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说,社民是社法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二,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民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三,社民是社法的力量源泉。四,社民在促进社法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2)社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民内在的需要社法,要求法治原则贯穿于民主发展的全过程。没有社法就没有真的社民,应当通过法治来积极推进民主。一,社法确认人民群众当家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二,社法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三,社法确认和过规范社民的范围以及实现社民的程序和方式。四,社法是保卫社民的重要武器。

我国显现阶段的民主和法治还是不完善的,但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发展的。

43.法律与国家

(1)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认可的;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3)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职能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利机构体系;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44.法治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至上原则

首要原则,最基本的,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二,权利保障原则

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法律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法律至上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而服务的。可以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

(3)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和偏见。(4)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贯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一方面,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又具有一致性,这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三,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四,正当程序原则

包含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的内容。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

45.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2)健全而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4)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5)(最终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

4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1)完善的的市场经济体制。(2)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4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法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法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法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法的根本保证。

48.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2)依法治国是建设社民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

(5)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49.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3)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行政。(4)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公正司法。

(5)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尤其是各级人大的法律法律监督,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6)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50.法与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决定法的性质,基本内容,发展变化)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选择和确认,加速或延缓其发展,保障和促进,否定、阻碍或限制)

51.法与生产力

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生产关系是二者的中介。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

(1)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河蟹。

(3)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52.法与市场经济

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商品交换必然产物,又是商品交换乃至整个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调整机制。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1)社经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实现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就是竞争的规则。

(4)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秩序,需要法。

(5)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而且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等。(6)法律在社经宏观调控发面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变现在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促进,保障和必要的制约方面。

53.法与政治:

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具有指导作用;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54.法律意识

概念: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

法律意识的作用:。。。。。。。。。。

55.法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的总和。(1)产生发生不同。法律是自觉的,有形的。道德是自发的,有时是无形的,在时间上具有先在性。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者解释的,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确定性,一般性的特点,通常是以成文方式表现出来。道德则不同,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意识,信念和心理中,通过人们的言论,行为,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而表现出来。

(3)实现方式不同。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具有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主要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道德主要靠内在的强制力,人们的内在的自觉。

(4)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法律所调整的主要是人们的行为,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息息相关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交往中的一切领域活动和人际关系。

(5)评价的尺度不同:法律是合法与不合法,有效与无效。道德是正当的,合理的。法律远比道德标准明确和规范。

(6)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道德和法律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都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置而实现社会调控的。但法律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主要是以义务为本位。

56.法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1)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

(2)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3)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4)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1)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

(2)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3)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律与道德并举,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只有法律与道德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河蟹稳定的社会秩序。

57.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同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道德对社法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法制定的价值指导。(2)社道对社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

(3)社道可以弥补社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发面的不足。社法对社道的作用:

(1)社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道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2)社法是进行社道教育的重要方式。总之,社道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法是传播社道,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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