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完善行政问责制途径_如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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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完善行政问责制途径

【摘要】在现代民主社会中,问责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管理体制中的基本内容,其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予以有效监督并对权力行使中的过失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最终目标是保证政府系统正常运行、遏制公共权力滋生腐败以及保障公共利益免受损失。责任观念强烈、问责对象明确、问责程序严格,是谋求行政高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代政府的外在品格与内在约束。因此,将行政问责制视为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厘清其所反映的内部逻辑,明确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探讨制度建构的有效路径,对于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以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内容】

一、序论

1.中心论题:社会管理创新完善行政问责制途径

2.写作意图:创新社会管理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与新变化的时代课题。我国用三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历经上百年所走过的发展之路,社会变革持续深入,不同阶层日益分化,资源流动不断加速,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矛盾,于短时间内在现阶段的我国得到了集中展现。经济社会领域的急剧转型迫切要求我国政府把握时代脉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而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本论

(一)、我国目前社会行政管理制度

社会管理创新完善行政问责制途径要实现,首先应当明白我国目前社会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临着哪些问题。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纵向结构上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着问题。目前,中国的管理层次则普遍存在着偏多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有4到5级的管理层级,这就导致了很多管理职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种现象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还带来了大量的超编制人员,给我国的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纵向结构还体现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级行政机关或一名行政领导者直接领导与指导的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数目。学者一般认为3-9或4-12个为好。不过,在中国省一级,改革前均管辖70-100个县(市),为此,自1983年实施地市合并改革以来,增加地级市一个管理层级,试行市管县体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级政府内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现象。同时,纵向结构的不合理还不利于政令的畅通,此外层级过多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护。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障碍。

从横向结构上看,中国的部门结构即同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平

行分工关系有着很多的不合理。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在每个部门各自的工作的范围内,各个部门为了争取好的业绩纷纷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这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竞争,也消耗了很多无谓的竞争成本;在每个部门职能有交叉的范围内,各个部门又会互相拆台,同时为了避免责任,往往会踢皮球而采用无作为的方式来对待这部分工作,这样,显然会带来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行政组织编制及其管理混乱。行政组织编制是指法定行政组织的人员定额及职务的配置,必须根据职能的需要来设置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目前,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很多岗位因人而设,编制因人而定,这会导致编制本身过大,而且在编的人员并不一定是该岗位最需要的人。这样必然会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会滋生腐败。同时,由于对编制确定的不严肃,还会带来很多编制外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部门。这使得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而根据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机构中的工作数量和人员的数量是成反比的,越来越多的人消耗了纳税人越来越多的钱,却做着越来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监督明显不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由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两大部分。系统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由于每一级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能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监察权,但由于监察机关只能处以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而且由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察机关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机关这些年影响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审计监督只是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财政(务)收支、个人收入、财经法纪等方面情况实行的一种专门性审核活动,它的职能范围仅限于财务方面的审核,所以也很难全方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我国的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监督、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参政党、政协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执政党实际上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和其他公共权力行使的职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监督行政行为;同样,目前的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还是无法和行政机关同日而语的,它们也很难切实地起到监督的作用;至于社会舆论和普通公民的监督都必须还要借助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见,我国的行政行为是缺乏有力监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国的行政领域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审批的手续非常繁琐,而且各地都有不同,这方面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规定。较之无法可依,其实有法不依的危害更为严重。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这不仅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认同感。

(二)、行政问责制的提出对我国行政制度的重要性

中国行政出现那么多问题,于是行政问责制度便应时出现。行政

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发展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系统的运转过程中,“行政”与“责任”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获取权力,必然产生相应的责任;行使权力,必然形成必要的制约。行政问责制正是在“行政责任”上述内涵的基础上演化出的一个新概念。根据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涉及范围的不同,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理解也会产生不同的释义。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观点:狭义的行政问责制是指针对各级行政机关中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或错误履行法定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或给行政机关造成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进而从行政机关内部予以监督和追究的制度。广义的行政问责制是指社会公众针对政府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质询,质询的范围包括明确权力和责任的归属,并形成的常态化、系统化的制度规范。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不仅包括政府部门错误或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而且溯及政府系统运行中所表现出的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方面。面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质疑”,政府公职人员有义务就与其自身职责相关的绩效水平及社会效果接受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因此,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履行或错误履行法定的职责,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政府机关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行政问责制在我国遇到的现实困难

行政问责制的构建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公共管理创新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内容,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形势下是一项不断探索创新发展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能够有效地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政府管理的高效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及社会公众对政府管理工作的满意度。目前,在行政问责制建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题和困境亟待解决。

1.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失衡,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问责主体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内部对其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或政府行政系统对其内部行政人员的问责。而执政党对政府及其领导的问责在本质上因包含在同体问责之内。所谓异体问责的主要内容是指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其中包括人大、民主党派、新闻传媒、法院等对政府的问责。就我国目前问责的实践情况看,我国问责主体是以同体问责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异体问责的重要性。因此就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弊端,比方说可能导致官官相卫、暗箱操作等严重问题,使行政问责沦落为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意义,从而就难以做到真正的问责。鉴于此,我国当前缺乏的就是异体问责。因此必须要加强异体问责的力度,能够切实地起到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例如,建立对不信任官员的投票制,主要负责人的引咎辞职制,弹劾制等一系列的惩罚机制,要增加监督机制的创新手段,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通过一揽子的举措,让行政问责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能够真正奏效。

2.行政问责制度的缺位

“运动性问责”、“政策性问责”、“人治式问责”等是我国目前实施行政问责制的主要方式,可以看出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因而也就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惯例和传统。当前,我国适用的行政问责制的法规条例甚多,见诸各级党组织、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里,但这些文件条款大多是零散的,没有形成体系,也就不具有统一性。同时,法律条例中涉及行政问责制的条条框框很多,但是具体到实际事例的问责却显得模糊不清、笼统抽象,所以执行难度大,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应用性。这样就严重影响行政问责的顺利进行。

3.行政信息缺乏透明性和完整性

行政信息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信息的非对称性。在我国,大部分的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公开,社会公众缺失知情权,行政问责就无从谈起。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公开度不高,问责主体缺乏知晓权,导致行政问责难以实现。二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不完整性。要问责行政官员的行政过失或行政不作为,必须首先要获得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然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公布信息的过程中只发布一些关于自身功绩的信息,或者一些无关紧要的资料,对政府过失的信息避而不谈或者较少发布,即使发布,透露的信息也反映不了实际情况,这种行为其实是愚弄社会公众和欺骗上级的不正当行为,由于此种行为使行政问责难以有效顺利开展。

4.问责的监督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实践中存在的行政体制内自查自纠的“同体问责制”,出现问题后由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这种做法会让下级看到只要对上级负责就可以了,形成“怕上不怕下”的现象。政府部门即使处罚某些行政失职者,给其降职、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等一些程序也不为社会公众知晓,这就难免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这是由行政问责缺乏有效的监督所致。在很多的情况下,即使规定了监督部门,但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有的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了监督机构,也只是形式。因为一个系统的监督机构和行政执行机构虽然是两个部门,但是是一套人马,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和体制支撑。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途径

有效地实施行政问责制,就要从整体上完善政府的问责体系,建立问责主体的责任约束机制,采取各种有效积极的措施,全方位地保证问责机制的顺利运行。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1.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继续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同体问责主体作用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发挥对外部系统的行政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作用的途径,尤其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特殊问责作用,也即是强调要加强异体问责的作用,切实实现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

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人民法院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问责,监督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或误用权力。同时,要加大对“问题官员”的惩罚力度,严惩那些事故官员,应该制定惩罚机制。

2.加强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网络化建设

面对各地党委和政府的一系列过时或没用的行政问责制度,要进行一次系统地全面地清理工作,废除过时的问责规章制度,保留相对有实用价值的法律条款,确保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效力、适用范围等明晰化,同时,适时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行政问责法”。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制定、执行、监督及信息反馈等制度网络化建设。针对各地的特殊情况,各地方政府部门在中央行政文责法精神的指引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的行政问责制度。另外要加大明晰问责条款的细化工作,如:问责的对象、范围、主体、客体、责任认定、期限等,严格准确地制定问责程序,制定可操作性、有实用价值的问责法规或规章,确保问责制度的权威性。

3.建立健全政府行政信息的公开机制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颁布的《条例》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提供了信息条件,也为问责主体获得政府行政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包括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方式以及公开的范围,政府公开信息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必须依据《条例》要求依法公开行政信息,主动提供各种信息的获取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举行公开听证、实行民意调查、完善舆论监督、推行电子政务建设等,确保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政府行政活动的动态,把握相关信息,彻底解决社会公众获得信息的非对称性和非完善性等难题。同时还应该建立信访制度、社会投诉制度、社会考核制度等,保证行政追究信息渠道的畅通。

4.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责任政府只能成为理想中的“空中楼阁”。因此建立系统、全面而有效的责任监督机制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础要件。行政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仅仅依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且弹性较大,必须依靠系统的外部监督作为支撑和辅助,二者的相互结合才能保证问责机制的健康运行。而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包含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传媒、社会公众等组织群体或个人。

(1)人大代表的监督。保证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的同时,也要确保人大在国家监督中的最高特殊地位。2007年颁布的《监督法》中明确强调了监督的实效性问题。行政监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其特殊地位,从而确保行政问责监督的有效实施。

(2)社会团体、组织及公民的监督。社会公众对行政官员的行为最清楚,因为行政官员与公众直接打交道,因此行政官员的一言一行都在公众的掌握之中,因而公众对监督最具有发言权。同时,也不可忽视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特殊监督作用。

(3)新闻舆论监督。随着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其对行政监督的作用愈来愈突出,具有特殊的威力,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官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避免权力的滥用。

三、结论

行政问责制的旨义就在于“责”。一个负责人的政府是由所有参与政府管理具有高度负责精神的公务员组成。公务员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伴随着特殊的责任。建立行政问责制要在源头上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充分全方位的约束和规定。由于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对其所负责领域内的决策及施行负责任,因此他们应该有一种很强的责任感来行使权力,以减少工作中的差错和责任事故的出现。与此同时,行政问责制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因为即使公务员在工作中没有违法,但在政绩上无所作为,我们也可以通过问责制的实施,让一些公务员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也让他们承担政治责任和伦理责任,最终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服务性政府。

参考文献:

[1] 《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 周亚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06出版

[2]韩剑琴: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J].探索与争鸣.2004(8).[3]顾杰: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J].理论月刊.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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