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义(全文)_行政法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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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行政法概述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
(一)行政机关 共同之处:第一,两者都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都以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管理有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第二,两者部分内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容重合(四)综合执法机关区别:第一,属性不同,行政法学属于法律学科,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而行政管理学属于管理学科。第二,研究的重点不同。
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重点则放在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自然公正原则之一: 上,旨在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而行政法学研究的 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侧重点放在国家行政管理的合法性上,旨在解决行政主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体如何依法行政问题;简单地说,行政管理学在于行政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特征 行为的“效率”;而行政法学在于解决行政行为的“效
1、阶段性2.局部性 力”。第三,研究对象所产生的历史前提不同,行政管
3、选择性4.准司法性。理起源于国家权力的产生,而行政法则起源于国家权力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功能 的分立,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分权制度的产物。
1、保护功能
2、监督功能
一、什么是行政法?
3、教育功能
(一)行政和行政权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的行政,三)行政处罚听证的效益 是指近代意义上由于宪法产生、确立了民主政治以后的第一,降低事后救济的成本 公共行政,是以宪政制度为背景的公共行政。这种意义第二,消解相对人的对抗情绪,提高行政效率 上的行政,是相对于立法和司法、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 第三,为了提高效率,防止相对人滥用听证权,立法时进行了的一个概念。科学的设置。只有吊销企业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数额罚款才适用听证程序 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以下特点: 适用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 首先,行政的国家性质。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其次,行政的分权性质。罚款;对法人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再次,从属性。最后,执行性。河北省《重大水行政处罚听证、备案审查制度规定:
(二)行政法的产生 非经营活动:公民处5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组织处5000元以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是到19世纪末、20上罚款。世纪初,随着“行政国”的兴起而逐步形成起来的。经营活动: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组织处10000元以上所谓“行政国”,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罚款。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行政复议 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
一、行政复议概述 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为解决这些问题,资本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主义国家不得不增设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便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此相适应,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资本主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义国家不得不增设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便对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与此相适应,政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1.行政复议的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虽然是关于行政或调整行政的,然而不是有了2.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 行政就有了行政法。而只是当行政发展到特定的阶段,3.行政复议的启动前提是相对人的申请 即国家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行政权大为扩张以至于对行4.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 政权不加以控制和制约,就不能防止其被滥用,就不能
二、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有效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行政国”阶段,才逐步
(一)合法原则
(二)及时原则 形成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
(三)准确原则
(四)便民原则(三)行政法的概念
(五)一级复议原则
(六)不适用调解原则 所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
(七)不停止执行原则
(八)全面审查原则 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关于不停止执行的例外规定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内容)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本质)(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形式特点)(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内容)上执行的;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一)肯定性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本质)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一,(权力的一般性)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也可以被滥用.3.对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事项不服的 第二,(行政权的特殊性)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其他国家权力,它与公民4.对行政确认不服的 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第三,(行政权的现代特征)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6.对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不服的 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许可证事项的 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职责的 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10.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服务职责的 其
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二)肯定性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形式特点)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作业题:对行政权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控权途径)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行政法治原则(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法治就是以权威性的法律保障和发展人权,约束政府(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权力并促进政府有秩序地实施社会福利政策的秩序状(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态。行政法治就是政府服从法律,保障人权,并最大限三)否定性行为 度地为提供社会福利。具体说行政法治有以下七项要求:1.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⒈职权法定 2.内部行政行为 职权法定不仅指行政职权本身必须由法律设定,而3.民事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且行政职权的种类和方式也必须由法律设定。
四、行政复议管辖 ⒉立法优先
(一)级别管辖
(二)自行管辖 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
(三)共同管辖 ⒊法律保留⒋正当程序
(四)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⒌责任行政6.控制自由裁量权
(五)授权有关系中的管辖 7.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六)委托关系中的管辖
(二)行政公正原则
(七)不服被撤销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管辖
五、行政复议程序 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一)复议申请 道,不询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复议申请的条件 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 期限 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复议申请书 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三)复议案件的审理 接触。6.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四)复议决定
(三)行政公开原则((一))维持决定 它的基本含义是:第一,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 律公开进行;第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 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3.适用依据正确4.符合法定程序 公布,(如交通事故处理收费办法)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第5.内容适当 三,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二))履行决定 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四)行政效率原则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2.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应当依法作出责令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决定
三、行政法的法源(形式)((三))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这地方性法规 种决定: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规章国际条约(2)适用依据错误; 法律解释(3)违反法定程序;
四、行政法学体系(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法(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四))赔偿决定 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 秩序尚来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
(一)特定的主体实施处罚 赔偿
(二)实施处罚的对象为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4.在前一决定的基础上,再作出责成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四)行政处罚是具有制裁性的行为 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五))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一)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对该行为的依据合法 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正、公开原则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公正: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责罚相当公开: 处罚依据要公开 行政诉讼法处罚行为要公开
一、行政诉讼概述
(三)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四)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行政处罚设定权与实施权分离 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行政违法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决定权分离 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是司法对行政行政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实施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征 1.什么是“同一违法行为”? 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2.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处罚的适用规则 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第一,一个主体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权的组织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该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两次行政处罚。4.行政诉讼的动因是行政相对人主观上的判断 第二,一个主体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依法应5.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由两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行
(二)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政处罚决定,另一个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作出行政处罚。1.诉讼的目的不同(保护一方当事人)第三,一个主体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由两2.诉讼的内容不同(行政争议)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处罚,另一3.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原、被告恒定)个行政机关仍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得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4.举证责任不同(被告举证)(六)保护当事人权利原则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权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处罚法两条:
(二)诉讼权利平衡原则 第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有告知的义务
(三)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申辩的,所作的行政处罚无效。
(五)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六)选择复议原则
(一)个别列举规定(看下页)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授权规定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主管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哪些行政案件的问题。
1、法律有完整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规定受案范围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只有列入受案范围的行政争
2、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才有权审理。如果不属于受案范围,3.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无权审理 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从四个方面明确受案范围: 4.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内容--行政主体的行为达到什么标准才可成为行政诉讼的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的1、处罚行为的限制:严厉禁止下列行为:制作、复制、出售、权益--行政主体的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哪些权益才能被原告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提起诉讼
2、处罚种类的限制: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拘留、罚款(三千元 排除--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是不能成为行政诉讼标的的 以下)、拘留并罚款、劳动教养。
(一)行为
3、处罚幅度的限制:罚款3千元以下,拘留十五日以下。1.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性)2.可诉的具体行为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定性)3.原告认为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身权益性)
(二)内容 1.违法,包括主体违法、权限违法、程序法、内容违法、目的违法 2.不当,包括程序不当和裁量不当
(三)权益 1.、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一,行政处罚第二,行政强制 第三,行政侵权第四,证照不作为 第五,保护不作为第六,服务不作为 第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第八,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2、.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排除性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最高法院增加的五种不受理的案件
1、公安、安全机关依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侦查行为
2、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相对人的权益不发生影响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四、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即在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责权限
(一)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
五、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人民法院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裁判而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事实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将面临败诉的后果和风险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不能举证或不举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因: 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客观上要求行政主体本应具有充分的证据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无论是在技术上、专业知识上,还是在法律地位上,都处于优势地位,本应由优势者举证
(二)行政主体的取证限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因: 1.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先收集证据,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其行为合法的前提 2.如允许行政机关自行向原告或证人收集证据,行政主体就有可能利用自己优势对原告施加压力,制造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掩盖其违法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的举证内容 1.事实证据 2.法律依据--包括实体上依据和程序上的依据
六、行政案件的判决
(一)维持判决 人民法院对经过审理的行政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重新作出具有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三)履行判决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如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四)变更判决 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处罚,而不能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必须是显失公正,即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与其过错极不相称,畸轻或畸重
(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六)确认判决 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如110报警)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如违法检查)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如符合法定条件未告知听证权就作出处罚决定)。第三讲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非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或者非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以及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一般都不属于这里所界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并且,这里所界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关于行政行为的特征一般说来有以下几点: 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5.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五个标准:⑴看该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实施;⑵看行政行为是否直接产生法律后果;⑶看该行政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而这个特定对象是否是可统计的;⑷看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 ;⑸看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时间顺序,抽象行政行为产生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前。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合理性)
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4、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损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禁止通行符号)。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6、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等。
三、行政行为要件
(一)主体要件,(行政主体)即行政权能的存在。
(二)权力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三)法律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四)形式要件。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二)行为权限合法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职权行为对包括自身在内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作用力(影响)。依通说包括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3、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者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对外的管理行为
(四)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二、为什么需要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是法治国家实现私权与公权平衡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二)行政许可可以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三)行政许可法治化,还可抑制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
三、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设定制度包括:哪些机关有权设定许可,通过什么法律形式设定许可,在哪些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等。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1.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有关的特定活动 2.与有限资源和特定行业相关的活动3.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资格、资质和信誉事项 4.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设备、物品需要经过审定的事项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立法体制 规范名称立法主体 宪法全体公民 法律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法规 部分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等 地方规章部分地方人民政府
(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 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形式 设定主体设定形式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 2.国务院 行政法规、决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3.部分地方人大地方法规 4.省级人民政府地方规章(一年的临时性许可)
(四)对行政许可规定权的限制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5.不得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行政许可的统一性和区别对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个原则:原则上由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二个补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四项主体制度创新:“一个机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一个窗口”对外 ;一个门口”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三检许可逐步由专业组织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是有关方便申请人的程序二是有关确保行政许可公平、公正、公开办理的程序三是针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四是为提高行政效率而规定了办理许可的时限。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费用 1.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 2.收费要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也要:一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
(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行政主体的涵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对职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的这一定义包含着以下几层具体涵义: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对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资格
1、职权行政主体:是指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的管理主体即为职权主体,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均依宪法和组织法成立,自成立起就成为行政主体;
2、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是来自于有权机关的授予的管理主体。
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由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和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在行政管理领域的转化和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享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行政职权一般说来有八种: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许可、征收、给付)、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指导权。行政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具有强制性。2.具有单方性。3.具有不可处分性。4.具有优益性。(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不可推卸性。
2、法定性与合理性。
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主体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者地位的机关或组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