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履行催告应在何时送达?(全文)_行政处罚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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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催告应在何时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仅规定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但对于何时进行催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A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催告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一,《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仅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进行,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系通过增设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义务以此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至于何时履行并不构成任何影响,更不能将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第二,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执行期内进行,无形中缩短了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若同时要求必须在诉讼期满后执行期内进行行政催告,无形中将申请执行开始之日往后推迟了十天,且总体上不能保证三个月,从根本上影响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若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执行期开始之日即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如此便可在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诉讼权的前提下又不影响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
第三,鉴于避免行政催告制度形同虚设,允许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的前提下又不宜将行政催告无限制提前,而应与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间距相当时间,以规定在诉讼期届满前十日内进行为宜,以此保证行政机关在执行期开始之日即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