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_fob术语出口的风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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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

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由于FOB术语下卖方承担的义务较少,便于对外报价,同时也利于规避运价风险,因此不少卖方愿意主动选择FOB术语。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术语对卖方也存在以下风险。

1、保险范围的缺失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国外买方指定货运代理带来的风险。在FOB术语下,买方一般指定与其有着良好甚至特殊关系的境外货运代理办理运输事宜。买方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货代向卖方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无单放货,从而使卖方货、款两空。这样,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卖方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3、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在FOB术语下,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租船订舱,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上买方的名称,作为卖方,一旦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提单,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买方可能面临无单放货、无法顺利结汇等风险。

4、船货衔接的风险。在FOB术语下,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一旦船舶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或船公司舱位紧张而未能及时订舱,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运有效期等条款,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事实上,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那么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首先,卖方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卖方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其次,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称,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以杜绝无单放货的风险。总之,卖方必须对保险、付款方式、装运条件等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FOB出口合同顺利执行和安全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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