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暂行办法_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官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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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学院党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中层干部管理、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中层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立场、理论水平、政策观念、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等。主要考核干部能否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学以致用;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团结友善;是否服从大局,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否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能:指工作能力、学习能力和业务专长。主要考核干部是否具有综合分析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是否具有及时掌握岗位职责所要求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的能力。对于部门正职,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主要考核干部是否爱岗敬业,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是否想师生所想、急师生所急,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是否遵循工作规律,有较高的工作效率。

绩:指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干部是否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和岗位目标;是否具有新思想、新建树,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贡献;“双肩挑”的干部是否能够正确处理好管理工作与教学科研之间的关系。

廉:指遵守纪律和勤政廉政。主要考核干部是否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勤俭节约;是否遵守党和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是否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考核中应予以充分肯定:

(一)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收到明显效益的,或起草学院改革、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

(二)在工作中开拓进取,做出优异成绩和重大贡献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第七条 平时考核是对干部的经常性考核。学院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试用期满、届中、届满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个人述职。每位中层干部就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述职报告。定期考核时被考核对象还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第十条 民主测评。对中层干部德、能、勤、绩、廉的综合情况进行民主测评,以了解各方面人员对考核对象的评价。

第十一条 考察谈话。谈话范围包括分管领导、同级党政班子成员、部门人员和民主党派代表以及与考核对象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人员。教学部门还应包括正副教授和专业带头人。

第十二条 实地考核。根据考核对象的述职报告、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中反映的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学院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集体意见,并将其结果向学院党委汇报,请党委审批,评出考核等级。

第十四条 情况反馈。党委组织部以适当的方式将考核结果向干部本人进行反馈。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采取分等级的方法进行,等级依次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其中评定为优秀等级不超过中层干部总数的25%。

第十六条 评价中层干部等级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称职:①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②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干部岗位;③在班子中或干部之间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④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⑤工作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⑥工作实绩差。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选拔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要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十八条 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应视情况作解聘、免职或其他形式的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达20%,并与考核谈话结果一致,应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列为诫勉谈话对象的干部,原则上应责令辞职或降职使用。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院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办公室。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负责监督考核过程,并处理考核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干部考核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保守秘密,熟悉工作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科级干部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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