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0_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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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村镇银行设立条件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文件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文件)
11、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和两个阶段。
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条件
1、在县(市、区)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三、农村合作银行设立条件
1、在县(市、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2、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其中: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