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_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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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违法行政和以言代法现象较为突出,行政执法状况不容乐观。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行政执法环境,保障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通过行政执法,会产生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它是实现依法行政的主要环节。对行政执法进行研究,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状况,直接反映了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那么依法行政将不能实现,法制国家将成为空谈,立法活动将失去意义。因此,行政执法的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准,对于落实法律、建立法秩序、社会稳定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行政执法方面,我国曾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刚公布的《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标志着我国行政管理工作迈向法制的轨道。我们坚持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并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达到建设法制政府、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另一方面,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我们已经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在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和以言代法现象屡见不鲜,行政执法状况和执法环境尚须改善。行政执法的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影响到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有必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大力优化行政执法环境。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置,改善执法条件

建议加强协调工作,并厘清执法机关的职权与职责。我国的行政执法,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为了本部门利益,对“有利可图”的执法比较积极,越权执法甚至争夺管理权,而对棘手的或无利可图的执法,则相互推诿形成执法“真空”。建议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及时处理协调各个执法机关的关系,使涉及多部门执法时,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能够积极配合与协调。在权与责问题上,建议结合行政体制改革,明确自筹经费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县级技术监督部门和专卖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权。对定性为行政机关的,财政应给予经费,要将有偿“服务”与行政职能彻底分开,解决权责不清的问题。对行政职能交叉扯皮的领域,比如卫生、维护、占道等方面,要通过职能调整来解决,可以增加、取消行政职能,也可以转移、合并行政职能,要立法明确执法主体以及它们之间的权与责,对不具有相应执法条件的主体,要及时撤销其行政执法权。

改善执法机关即行政主体的执法条件与执法环境。根据执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应当大力改善行政执法机关的设备技术条件,充分保证其业务经费。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调查取证、强制执行、检验检测和资料档案等设施和经费。这是必须付出的绝不可免的成本,要及时按需列支经费,做到不多不少。目前有些行政执法机关缩小服务范围、积压案件,甚至“有偿服务”、“看钱办案”,多与经费不足有关。因此,各级财政必须设法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做好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重视和加强行政法制理念教育

行政执法机关有“重立法、轻执法、重经验、轻学习”的传统,这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执法原则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亚里斯多德指出:“法律的门外汉

常常觉得只要制订出法律,世上的一切全会发生变化。„可是即使制订出了法律,若现实中不存在推行法律的社会基础,现实中法律则只能部分实行、或者完全行不通,即难以实现制约社会生活这一机能。„„法意识与法行为是最接近依法统制社会的决定性要素。”①所以,我们必须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忘加强法制建设和改善法制环境,特别要强化法律教育和培训,使执法者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从观念、制度和技术三个层面着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崇尚法治的意识和观念。

建议确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法知识考试制度。首先,考试内容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赔偿法》和《行政强制法》等重要行政法律为基础,辅以地方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作为晋升和涨薪的依据。其次,结合我国查处的行政职务犯罪案件,加强纠正违法委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多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的案例教育,要以案示法,个案剖析,时刻警钟长鸣。最后,可编写本行业《行政执法全书》,人手一册,供执法人员平时工作中查阅,以提高执法水平。

切实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相关监督制度

在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上,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执法责任制、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制度。按法律规定,执法经费应当由国家或政府财政核拨,执法罚没收入和行政收费应当如数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在此基础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结合公务员的奖惩制度,达到对行政执法者奖罚分明,督促其依法执法。同时,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和审计的内部监督作用,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并纠正各种不良风气。

在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上,建议立法保障社会舆论监督,并不断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是行政执法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动力。舆论监督有公开性的特点,一般会产生特殊效果。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如果被新闻媒体揭露和曝光,会很快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违法执法的当事人便会面临受谴责或受追究的风险。

关于建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问题,有些学者建议在人大层面上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笔者非常赞同。建议先挑选一两个省份先进行试点,在省级人大内部增设监督委员会来专门监督行政执法,同时对本地执法监督及法制建设工作也起到牵头和协调的作用。不仅如此,还建议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督专员制度,设立人大监督专员,这也是效仿几年前国务院向大型国有企业委派稽察特派员的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某些区域派出行政执法监督专员,对违法执法事件进行临时处置或提出建议、进行通报,杜绝发生人为性质的违法行政现象,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纠正风气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平执法。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等执法依据,规范我国行政执法行为。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是最高层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行政法律还不够完善,行政程序规范不完备,是行政法制的一个重大缺陷。国家应尽快颁布《行政程序法》,地方政府应抓紧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章,作为本地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补充性程序规范。同时,还要严格贯彻执行刚刚出台的《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执法。

建议在地方层面上,重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与把关,特别是规范地方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彻底清理与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项,制定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于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因此规范政府或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抽象行政行为中,地方性行政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上述人民政府以下的特别是县级以下人民

政府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或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当前应重点严格规范地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地方性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利益,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关注和重视地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这是源头。因为一个不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会形成或产生成千上万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总之,行政执法是建设法制政府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我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也是实现和落实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手段。而我国行政执法还不够规范,因此我们在思想上要统一认识,首先应当意识到改善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结合行政体制改革,找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推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

注释

①夏书章主编:《行政管理学》,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25~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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