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大病救助管理办法_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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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工人阶级内部兄弟间的互助互济精神,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职工中组织实施大病医疗互助,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政府支持,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活动。第三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第四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互 助 对 象
第五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 周岁以下),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必须全部参加)。
第六条、每个单位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能够正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其复印件(首期人数以2008年6月30日人数为准);
(二)填写完整的《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三)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名单的电脑盘片和两份打印名册,电脑盘片和名册均以EXCEL格式制作。
第三章 互 助 经 费 第七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经费来源:(一)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二)政府、行政和工会补助金;(三)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四)互助金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首期交费标准为每人36.5元;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职工每人交纳20元,政府、市总工会补贴16.5元;省级以上困难劳模,其费用由政府、市总工会补贴。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互助金每期交费1次,一次性收取。互助金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第十条、互助金建立专门账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用于重大疾病的互助补偿,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节余的医疗互助金,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四章 互 助 期 限
第十一条、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首期起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30日24时止。
第五章 互 助 责 任 第十二条、补偿范围和标准分两种:
一、按互助期内的住院费用给予补偿;
二、按互助期内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并且住院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达20000元。补偿标准为:
1、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0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15%。
2、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50000元—70000元(不含7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
3、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70000元—90000元(不含9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5%。
4、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90000元以上(含9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30%。
5、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三级)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
6、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四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5000元。补偿标准为:
1、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
2、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5%。
3、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三级)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
4、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0元。第十五条、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和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金两项只可享受一项。第十六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除提取2%用于工作经费外,其余全部用于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
第十七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若互助期限已满但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且未缴纳下期大病医疗互助金的,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按本互助期限内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互助补偿金(须达到起付线以上);若互助期限已满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但已续交下期大病医疗互助金,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较高互助期的补偿比例结算互助补偿金。第十八条、患病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第十九条、职工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单位工会盖章的《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二)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提供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凭证。
(四)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提供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有效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病例复印件、手术记录复印件、病理检验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证明。
(五)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申请给付医疗互助补偿金的要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60日内持原件、复印件到互助中心备案、审核。第二十一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期满,本期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二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调出原单位的,到互助中心办理调动变更手续后继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直至互助期满。
第二十三条、在大病医疗互助运作期间,不再为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办理续补手续。
第六章 除 外 责 任
第二十四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负给付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的责任:(一)工伤、职业病住院费用;(二)意外伤害费用;(三)医疗事故费用;(四)有欺诈、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第二十四条第4项所指的行为,终止对其本期的所有互助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