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_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李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李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保证我校九年义务教育的健康、有序、高效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及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校辖区内小学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奖惩、毕业等事项,均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和学籍
第三条: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均按规定持户口薄到服务半径内的学校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对弱智儿童,可酌情放宽入学年龄。学校不得拒收本区域内学生入学。适龄儿童在规定时限内到服务半径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第四条:学生入学必须严格遵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招生区域由县(区)教体局确定,原则上不变,若因故变更时,由教体局根据学校规模和当年生源数量进行适度调整。学生应严格按划定区域报名,严禁择校。对不属于本区域内的学生,学校有权拒收。
第五条:学籍号编排规则:第一、第二位为学生入学年届号(01、02、03……),第三位表示县(区)代号(民乐县为“3”),第四、五位为学校类别代号(城区“00”、农村“01”),第六、七位为乡、校代号(由教体局确定),第八、九、十、十一位为学生序号(由学校按序编排,中间不得空号)。
第六条:农村适龄儿童入学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学校,在报名前十五天发给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对达到小学入学年龄,父母或监护人不按期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者,由乡(镇)人民
政府或学区、村民委员会和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共同做动员
工作,动员无效者,由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确保小学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禁止学生退学或辍学,任何学校或个人
均不得强迫学生退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或新生开校一周内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督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
一周内不到校,学校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学
区、村民委员会和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共同做动员工作,并
发给《义务教育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令其返校。动员无效者,强制返
校。否则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辍学学生经动员返校后,一律随原年级就读,确需降低一级上学的,必须经县教体局审核后方可进入低一级年级就读。
第八条:适龄儿童因病不能按时入学,确需缓学者,应在接到入学通
知书五日之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通知书发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
具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中
心学校和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无法
就学者,应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九条:小学农村按45--50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
过40人,学校提倡开展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转学、借读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3、由公办学校要求进入民办学校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学习。
第十一条:本区范围内在校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
或家庭住址变迁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由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
请,经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函,由家长到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
校同意盖章后,转学证联系函交转入学校留存, 转学证联系回函交转出学
校留存,在每年秋季开校(九月份)由学校集体办理异动学籍手续,转入或
转出学校一定要认真审核,不得无故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学生转入或留级。
外地转入或转出的学生必须有外地学校印章。因不符合手续而造成的一切
不良后果,均由接收学校负责。
本区范围内六年级毕业班一律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外地学生转入本区学校上学,须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
学联系函”及其它相关学籍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
盖章,家长持“转学联系函”、原学校学籍卡等相关学籍证明材料及转入地
常住户口薄到县教体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转学规定,由县教体局统一编排
我校新的学籍号,学生持经县教体局审核盖章后的转学证联系函到转入学
校免试入学。
第十三条:本校转往外地的学生,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开具
学区统一的转学联系函,转学联系函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盖章后寄回联系回
函,由学校依据经转入地学校盖章的转学证联系回函到县教体局办理学籍
消号手续。
没有转学证联系回函的学生,一律按流失学生对待。
第十四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必须经县教体局
审核,编排民乐县统一学籍号后,学校方可安排学生入学就读。任何学校
或个人不得拒收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县教体局不办理学籍手续,学生必须
回原学校就读。因转出学校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失学的,转
出学校应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
学校必须保证每位在校学生均拥有民乐县统编学号。否则,造成一切
不良后果,均有学校校长承担。
任何学校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
第十五条:在特殊情况下,县教体局有权安排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入学,学校应无条件接收。
第十六条:借读生是指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学校原则上不接
收借读生。若因特殊情况需借读的学生,其家长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借读学校同意,县教体局审核批准后入学,并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后安排借读。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不办理正式学籍手续,由学校单独造册
登记,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对因病(住院治疗将达三个月以上)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
学习的学生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
批准盖章后,持休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县教体局办理休学手
续,经教体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视为休学。休学手续学校必须督促学生家
长在一周内办理,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不承认其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家长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应在学
生出院一周内持学生复学申请和休学申请(休学申请必须是原县教体局审
核盖章的)到县教体局办理复学手续,经县教体局审核,根据学生实际情
况编入相应年级并编排新的学号,学校安排插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升 级、留级
第十九条:民乐县小学取消留级制度。不允许学校以任何理由安排学
生留级。
第二十条: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业程度的学生,经
学校考核,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教导处核实,县教体局审核后可准予
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由县教体局重新编排学号。
非毕业年级学生因成绩优异需升入初中就读的学生,必须参加小学毕
业年级考核,方可升入初中就读。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奖励。奖励分
三好学生奖和单项奖,高年级还可设优秀学生干部奖。
第二十二条:小学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三条:小学生奖、惩情况应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四条:小学生学习期满,参加了学校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均准予毕业,发给《民乐县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第八章学籍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民乐县小学学籍均实行电子档案动态管理,学籍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电子档案数据表的字段包括学生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监护人姓名、家庭住址、异动情况记载和备注等栏目。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纸制)主要有:(1)、学生学籍证;(2)学籍卡;
(3)学籍花名册;(4)报到册;(5)学生转、休、复学等异动证明材料;
(6)学生奖惩材料;(7)各科成绩册;(8)学生体质健康卡;(9)其它。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涉及的有关表、册、卡由学校依据县教体局规定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照县教体局的统一要求,填写“小学生学籍卡”和“小学学籍管理证”并在开学两周内将新生学籍花名册(并报数据表软盘一份)报县教体局审核、备案。
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有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必须有专人管理,学校应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遵章守纪。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告事因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