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_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资料编辑来源:胜法网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08
执行日期:2014-07-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资料编辑来源:胜法网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8倍、10倍。
第九条 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托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即时结算服务,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及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及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监督及奖惩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出现收不抵支时,先由大病医疗保险历年累计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市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历年结余资金并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明确前,我市大病医疗保险具体业务暂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满”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的通知》(中府〔2000〕95号)、《关于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府办函〔2002〕325号)、《关于申请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劳社〔2004〕139号)和《关于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府办复〔2012〕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