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_法律顾问咨询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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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法律顾问管理,推进全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东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顾问是指经区司法局备案,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
第二章 任用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任用方式:
(一)公开招标。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法律服务。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开参与竞标,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中标单位安排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顾问服务。
(二)自主选聘。各部门、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自主选聘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等内容。法律顾问按照协议开展法律服务。
(三)延续服务。对于已聘请法律顾问的部门、单位,可本着延续历史、坚持自愿的原则,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开展法律顾问服务。
第四条
派驻法律顾问的法律机构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规范,诚信执业;
(二)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
(四)竞标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须为我市市直律师事务所或我区律师事务所,该所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且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不少于5人;
(五)竞标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法律服务机构,须为市直律师事务所、我区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该所专职执业法律工作者不少于5人且执业5年以上的法律工作者不少于3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宪法、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社情民意,擅长纠纷调处;
(三)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任用。区司法局审查决定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所在法律服务机构与各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法律顾问应按协议认真履行顾问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在机关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行政决策的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建议;
(二)应政府或部门要求,参与起草、论证重要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与修订;
(四)对全区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五)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争议、突发性、敏感性事件和信访问题;
(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八条 在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制定、修改、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二)协助做好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把好法律程序关;
(三)为决策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五)引导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六)协助开展矛盾纠纷调解;
(七)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讲座或法制报告会;
(八)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的调处,对社区发生的信访案件提出合理法律建议,参与社区信访纠纷的排查化解,防止越级上访;
(九)配合社区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第九条 在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三)审核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制订、谈判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办理企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 工作规范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信息公开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室要求工作标识清晰,法律顾问工作证、工作台牌整洁、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工作日志制度:
(一)参与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须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
(二)工作日志要一事一记、一次一记;
(三)法律顾问要对工作日志中反映的法律服务需求动态及有关情况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定期服务制度:
(一)法律顾问每周定期到顾问单位工作,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时。对法律需求较大的顾问单位可适当增加服务次数、延长服务时间;
(二)法律顾问每季度至少在所在顾问单位进行一次业务或法律知识培训;
(三)社区和设有调委会的企业的法律顾问每年至少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二次业务或法律知识培训。
(四)遇有顾问单位急需办理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应随叫随到,不得拖延。
第十三条
限时服务制度:
(一)法律顾问对顾问单位的具体法律诉求,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法律顾问随时接受顾问单位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法律咨询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社区及社区群众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法律咨询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工作档案制度。法律顾问要及时对服务内容按照标准格式立卷归档,保证一事一档;对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制讲座等活动开展情况,要保留相应的资料和照片,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工作抽查制度。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不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给予红牌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合格的,发放绿牌,给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