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_农民工劳动权益调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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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

汤晓静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人身等方面的权益严重缺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城市政府政策不合理、利益组织失缺。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现状调查、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和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的现状及其表现

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这种职业与身份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而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生活,而是演变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休。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新的城市群体,他们的经济利益、政治权益、人身保障和社会权益等都难以保障,其维权道路漫长而艰难,甚至在某些城市农民工被作为最廉价的劳动力遭到漠视, 其恶劣的生存状态和环境, 不能得到的尊重和信赖, 如此等等引发了大量的劳资冲突, 甚至出现了农民工因讨要工资无方而自杀等极端行为,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 “进城就业的农业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休,是向我国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工人群体。但这个过渡状态的群体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 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甚至处于缺损状态。

1、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缺损严重。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从经济上获得比在农业领域多的好处。他们的期待只是用自己的辛苦换得稳定的生活, 他们期望能按月发工资,待遇能稍高一些。这些在城市职工看来理所当然的要求,在具有很强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农民工那里, 变得十分困难。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工资待遇低、随意克扣工资的情况司空见惯。许多企业工作时间长, 没有休息日, 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 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 有40%多的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报酬外, 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的调查, 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20%-30%的工资作为 “风险抵押金”, 要求农民工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否则这部分工资就被扣除。

2、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保障不力。

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增加了城市劳动力的供给,使得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是我国当前劳动力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民工在巨大就业压力下其人身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重要因素。农民工作为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者,其文化素质、技能等致使他们常常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 而这些工作不仅报酬低, 还常常受人歧视,遭人打骂,被人骚扰。初到城市的陌生感、恐惧感,加上各种各样的限制,使农民工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如有些农民工所在的企业,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以离职。

3、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

由于流动,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成为问题。法律规定我国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在当前,由于现行户籍政策的限制,还有一些地区规定对农民工子女到城镇上学要收取农民工家庭难以承受的赞助费,有的地方干脆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这样,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家乡就读,生活上寄养在亲戚家, 或者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成为“留守儿童”。也有的则过早地辍学,随父母在城市里“闯社会”。

(2)社会歧视。

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得不到城市社会的尊重,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依然存在。据社会学者的调查,在被接受访谈的315位农民工中,有67%的人认为在与城市人交往的过程中,存在着令农民工感到疏离的社会气氛—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在某些人的眼里 , 农民工已经成为一种歧视性的称谓。这种疏离氛围的存在 , 加深了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鸿沟”, 同时也加剧了农民工对城市的某种报复心理。

(3)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 , 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调查显示 , 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是33.7%、10.3%、21.6%、31.8%和5.5% , 如此低的参保率 , 给农民工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 , 也给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隐患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

1、二元经济结构导致“身份”不同的观念依然存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使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得不到“市民待遇”。

2、农民工的特殊性决定了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不均衡性。农民工没有特殊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3、农民工的“无组织”状态,使其权益缺乏组织的保护,在与用人单位的抗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

4、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5、行业的经济秩序混乱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运作制度和非法人承包工程使得建筑行业秩序混乱,农民工处在社会底层自然就成了受害者。

五、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对策探讨

1、建立有关农民工保护的法律规章。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一是司法援助体系;二是劳动争议仲裁体系;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四是信贷支持体系;五是民工救助体系;六是舆论监督体系。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制,培养技能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

4、清理和取消不合理限制,包括歧视、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针对农民工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农民工子女入学限制。

5、实施四项改革。第一是户籍制度改革;第二是土地制度的改革;第三是农民(包括农民工)参保政策的改革;第四是教育体制的改革。

六、结束语

在农民工自身来看,要对农民工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教育。所以,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在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农民不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还是法律监督意识,都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合法的权益缺少了法律之剑的保护,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担心自己犯法后的后果呢。所以,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网上文章)

[2] 王春光.农民工: 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学习与探索,2005,(1).(杂志)

[3] 熊若愚,董结琴.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J].中国国情国力,2002.(网上文章)

[4] 邓伟志.论“和谐社会”[M].学习时报,2005-01-03.(报纸)

[5]张英洪.给农民以宪法关怀[M].北京: 长征出版社,2003.(书)

[6]吴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报纸)

指导教师:张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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