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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甬电大[2004]33号

关于颁发《宁波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颁发

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印发

共印26份 附件: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力量,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审批与立项

1、校内科研项目系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远程开放教育的实践而设立,课题立项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立项,可不受此限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研究课题与学校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由学校直接提出,或由教科所会同校内有关部门共同设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申请者必须是宁波电大系统的正式在职教职工为课题项目负责人。申请者一般不得同时申请两个课题,往年的课题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申请者需认真填写《宁波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申报表可在学校教科所领取,也可直接从教科所主页“表格下载”处下载。

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教科所汇总,教科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分类筛选,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评定。经评审通过的,予以正式立项。

教科所向获准立项的课题组负责人(或个人)颁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三条 校内科研项目的管理与结题

1.项目立项后,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盖章后,报宁波电大教科所备案:

①变更项目负责人; ②改变项目名称; ③改变成果形式; ④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⑤项目完成时间延期; ⑥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教科所对未经上报备案,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2.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立项,视情况追回经费,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

①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②研究学术质量低劣;

③无故延期,且不提出延期申请;

3.对于因故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学校可酌情采取中止、撤题等办法处理,并追回不合理开支的经费。

4.完成申请书中预定的计划并达到预定成果的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提交结题申请和《科研项目总结报告》、具体成果以及按要求应归档的全套研究材料,由教科所组织相关专家鉴定,经校长审定后,教科所建立科研项目成果档案。

5.校内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宁波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经费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字样。

第四条 校外科研项目的管理

鼓励并支持教职工申报、承接校外各类科研项目。学校视其项目的性质或成果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或奖励。教职工承接校外的科研项目应向教科所登记备案。

校外科研项目的管理,参照有关主管审批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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