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_人民法院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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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人民法院:
我校初一年级六班学生刘鑫缘,于2013年12月24日中午1点钟左右便来到学校,并于1点30分左右在教师前门推门进入教室时被一名正在教室里追闹的学生急速跑过来撞到在学生桌上,由于受到的冲击力太大致使他的门牙被撞坏。经医治总共花费医疗费几万元,受害方和致害方双方家长未能就医疗费的赔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刘鑫缘的家长一纸诉状连同我们崇仁三中一并告上了法庭。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我们学校免责范围,理由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的规定,我们学校已经在每个学期开学和放学,每个学期召开家长会期间都向学生和家长印发了《安全告家长书》,并且利用每周的班会课、每天上午下午最后一节课向学生宣传各种安全知识。我们学校已经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履行了安全教育职责。
二、刘鑫缘同学系中午一点钟就到校,属于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根据教育部发布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其中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 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综上两点,刘鑫缘同学的伤害事故属于学校免责情况,其医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致害方承担,我们学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崇仁三中
2014-05-06
《人民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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