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押运员管理办法_驾驶员押运员奖惩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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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

驾驶员、押运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公司驾驶员和押运员的遵章守法意识、服务敬业意识、职业道德意识,严格执行驾驶员和押运员的操作规范,防范事故的发生,提升公司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有效地上岗证上岗,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必须有效齐全,营运时随身携带;

违反本条款,责令改正,处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0元;对公司车辆营运造成影响,导致车辆及货物损失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0-3000元,情节严重导致公司车辆停业整顿,被有关部门取消、暂停上路营业资格,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00-8000元(不足部分下月扣除),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驾驶员、押运员必须严格履行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一级车况、二级维护”的要求,车身罐体完好无损;危险品三角顶灯、各种标志标牌安装牢固到位;仔细检查随车灭火器、危险警告标志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器材完好有效,取用方便;同时仔细核对随车携带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违反本条款,责令改正,处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300元。第三条、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爱护车辆,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的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并认真及时填写行车日志;定期保养车辆,严格执行车辆的二级维护标准,确保车辆机件的工作正常,保证出车率,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罐体完好无损;回场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有序;临时停放的车辆必须按照交法有关规定,依法停放。

违反本条款,被有关部门查处,自行负责违法行为的罚款。同时公司处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300元,有损机件的,按《驾驶员/押运员考核办法》处理。

第四条、驾驶员、押运员在工作中,互帮互学、相互监督,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按合理路线行驶及超速、超载、途中乱停、乱放车辆等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条款,被有关部门查处,自行负责违法行为的罚款。同时公司处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500元,由此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驾驶员、押运员在工作期间,因证件审验或其他个人事宜请假,必须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任意旷工;同车因故不能出车的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的调度安排,做好备班、替班准备工作,保证公司车辆的出勤率;委托他人临时替班,须报请公司同意、备案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非本公司人员驾驶;严禁非本公司人员搭乘运输车辆。

违反本条款,责令改正,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500元,由此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驾驶员、押运员在工作期间,保证电话正常、24小时联系畅通;必须服从公司的生产调度管理,随时听从调度指令,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装、卸货物(因故不能合理时间内到达装、卸货地点,需向公司生产调度说明情况);不得以各种理由消极怠工或恶意制造车辆机件故障而不能出车。

违反本条款,处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1000元,(不能保证电话通讯联系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300元),另处待岗、留职察看1-3个月,恶意损坏机件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驾驶员、押运员必须严格遵守各油库、炼油厂、工地的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进出装卸区域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听从指挥、不得有危害安全成产工作的行为,同时佩戴安全帽、戴防护眼镜、穿着长袖工作服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安全操作;

违反本条款,责令改正,处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300元。第八条、严禁驾驶员、押运员利用公司车辆,私自为外单位跑运输;

违反本条款,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000元(不足部分延续至下月扣除),没收非法所得。

第九条、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车辆及随车配臵尽保管职责;GPS保持常开状态,保证公司对车辆的动态监控,防止车辆的被盗、损毁的丢失;保证随车证件、机件、消防等安全防护用品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完好无损;

(公司月底统计超速报警点数,30点起进行告诫处罚,以点数50-100-150-200,分别按50-100-200-300元进行处罚,200点以上驾驶员停职待岗;)违反本条款,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300元,被盗、损毁和丢失的物品,按《驾驶员、押运员考核办法》处理。第十一条、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盗卖车辆的柴油、机油,或修理车辆时,以次充好替换车辆零部件。

违反本条款,一经查实,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0-3000元,盗卖的钱款予以退还,另处留职查看1-3个月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保留对以次充好等不道德行为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法律追偿权利。

第十二条、驾驶员、押运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盗取运输货物,不得贿赂客户人员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干扰地磅的计量准确;必须诚信服务、避免客户投诉、货单拒签或扣减少签。

违反本条例,给公司信誉带来不利影响的,处警告或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0-3000元;情节严重导致车辆停运的,扣除3000-10000元;被拒签或扣减少签的货物(沥青),必须当场、当月及时处理,缺失部分按市价赔偿;构成盗窃行为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按公司制定维修厂、点进行车辆保养、维修,并报经公司同意;外出车辆需途中修理的,必须报经公司同意,相关休息费用必须经公司确认,凭正规发票报销,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不得弄虚作假、少支多报。

违反本条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0-1000元,非法报销的钱款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驾驶员、押运员运输费用(包含道路通行费、住宿费、修理费、油费、加油小票等相关费用凭证)报销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做到一车次一填写,填写内容完整,并附上所有有价票证,票证上必须署名;报销时须凭正规发票,予以报销;无正规发票的,在相应票证上注明原因并署名,否则不予报销;费用报销不得弄虚作假、少支多报;同时填写公司《车辆日常行车里程数及费用登记表》。

违反本条款,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者,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300-1000元,情节严重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驾驶员、押运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对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驾驶员、押运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罚的,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车辆在长途运输时,连续驾驶4小时应到服务区休息或者轮换驾驶,如有超速行为的,押运员要及时提醒,不得超速、疲劳驾驶。

第十八条、为表彰和鼓励先进,对表现突出的驾驶员、押运员。根据《驾驶员、押运员考核办法》,进行年度先进评比并予以经济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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