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办法_节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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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溪中心校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有效贯彻落实,现就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条例》学习宣传的重要意义
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各位师生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条例》学习宣传的重要意义,为保证《条例》的正确有效实施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依法管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准确把握《条例》学习宣传的的工作重点
《条例》是指导、推动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共分六章四十三条。《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制、考核监督、奖惩办法、管理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范。我校要把《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突出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统筹安排和分类指导,保证学习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大力提高师生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要努力做好《条例》和《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使全校师生准确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知晓违反《条例》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要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贯彻《条例》不认真、不准确、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努力营造《条例》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
学校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借助各种宣传载体,扎实有效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努力营造《条例》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校公节办联系电话:0818-5779010;联系人:马卫昌、向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