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工作标准_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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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标准制定模板

1.工作序列

税收执法

1.1事项类别

欠税追征

1.1.1事项大类

追征任务实施 1.1.1.1事项中类 税收强制执行 1.1.1.1.1事项名称 税收强制执行

1.1.1.1.1.1业务流程

一、业务流程

申请(欠税追征岗)审核(审核岗)审批(审核岗)实施(欠税追征岗)

二、涉及岗位及岗位职责

1、申请由调查执行机构欠税追征岗负责,岗位职责是: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应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范围的,启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程序。

2、审核市区由调查执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县区由县区局负责人负责。岗位职责是:对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实际由调查执行机构综合业务部门或县区局法规部门负责)。

3、审批由市局局长负责,岗位职责是:对提交的《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进行审批。(审批前市局层面的审核由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4、实施由调查执行机构欠税追征岗负责,岗位职责是:制作执行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具体实施扣缴、查封、扣押及拍卖(变卖)等行为,并将税款入库。

1.1.1.1.1.2操作标准

一、强制执行申请

(一)操作方式及路径

系统操作。操作路径:市局办公系统—公文处理—事务处理—新建事务—税务执法审批。

(二)操作要点:

1、由调查执行机构欠税追征岗在收到欠税追征任务分配后,通过市局办公系统公文处理模块,填写申请《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启动行政强制申请程序。

2、在《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中的“税务执法行为”填写拟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理由”须填写案件情况的简要描述;已经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的依据和内容。“申请单位”填写税务调查执行机构名称。填写确认无误后,发送至审核岗审核。

3、将纸质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查处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申报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同时报送审核岗。

(三)时间要求 5个工作日。

(四)资料管理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随任务流转至下一环节。

(五)政策依据

主席令【200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主席令【201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强制执行审核

(一)操作方式及路径

系统操作。操作路径:市局办公系统—公文处理—事务处理。

(二)操作要点

1、调查执行机构负责人(县区局负责人)接到欠税追征岗报送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附列资料,对强制执行的方式、程序、取证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2、对资料完整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完整规范性:主要审核出具文书种类、内容方面是否完整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书》:被处理对象名称、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该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税务事项通知书》: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审核上述事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合法性:主要审核强制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包括纳税人是否符合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限期缴纳税款期限是否不多于15天等,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3、调查执行机构负责人(县区局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处理决定书一同报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

(三)时间要求 3个工作日

(四)资料管理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随任务流转至下一环节。

(五)政策依据

主席令【200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强制执行审批

(一)操作方式及路径

系统操作。操作路径:市局办公系统—公文处理—事务处理。

(二)操作要点

1、对调查执行机构或县区局报送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由淮安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2、淮安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符合条件由市局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三)时间要求 3个工作日

(四)资料管理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随任务流转至下一环节。

(五)政策依据

主席令【200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主席令【201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强制执行实施 系统操作。操作路径:CTAIS系统,违章处理调查岗→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其他申请类→税收强制执行。调查执行机构局长审批后发给启动人执行。

(二)操作要点

相关文书出具: 流程终审后出具上述文书。点附件文书—出具文书。点打印后,根据内容粘贴到机外开具文书和送达回证。

一、强制执行文书制作。

1、执行人员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强制措施。如选择扣缴税收及罚款款项的,使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税收强制执行报告》项表单进行处理;

如选择查封/扣押措施的,使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税收强制执行报告》项表单进行处理:

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扣缴存款和汇款的。执行人员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式两份。一份送交银行金融机构,一份存档。

拍卖、变卖的。强制执行人员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协助执行单位,一份存档。

①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纳税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纳税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纳税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②制作《现场笔录》

强制执行人员应制作《现场笔录》,记录扣缴存款和汇款的详细情况,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详细情况,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③协助执行

在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如果行政相对人此期间自动履行,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对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限制。

④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⑤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⑥其他实行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

由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执行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三、结案

强制执行实施后,制作《税收强制执行报告》,录入欠税执行情况,点保存-结束任务。

划缴存款和汇款,拍卖、变卖(另按市局政策法规处具体办法要求执行)后缴清税款、罚款、滞纳金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三)时间要求

正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涉及其他协助单位等未确定因素,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完成。

(四)资料管理

工作中产生的文书资料全部整理,交调查执行机构保管。

(五)政策依据

主席令【200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主席令【201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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