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须建立农民工自己的组织_农民工管理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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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须建立农民工自己的组织——工会
现在我们仅仅是注重运用政府的行政力量解决欠薪问题以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市场经济中,对于一些问题政府鞭长莫及,不能一切都靠政府。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依靠来自农民工自身组织的力量。
目前,在我国,一些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压低并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些雇主之所以无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工缺乏利益诉求渠道。其中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工会。一些工会组建后,其巩固发展也是困难重重。没有工会,农民工在和雇主的博弈中就会处于劣势,利益就会受损。其实,不仅仅是拖欠工资,诸如无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环境恶化等,也都需要工会出面和资方谈判。
因此,为了从整体上和根本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在农民工中组建农民工工会或吸纳农民工参加现有的工会组织。
我国产业工人主体结构的变化要求在农民工中组建工会或将农民工吸纳进现有的工会组织。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速度,我国劳动力的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正是基于这一历史性变化,2003年9月,中国工会十四大首次将农民工加入工会写入了大会报告;2004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日益庞大的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主体的客观事实,以及农民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理应在农民工中组建工会或将农民工吸收为工会会员,这是我国产业工人主体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
在农民工中组建工会或将农民工吸纳进现有的工会组织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表明,城市工人有自己的工会组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应当有自己的工会组织,这是宪法赋予农民工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组织农民工工会或将农民工吸纳进现有的工会.也是《劳动法》赋予农民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是宪法结社权在劳动领域的具体化。组建农民工工会或将农民工吸纳进现有的工会还是《工会法》所赋予的一项权利,《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和谋生,作为体力劳动者,当然享有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