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办理须知_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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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办理须知

办理门诊大病证的材料要求及办理流程

(一)申办材料:

1、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等并发症”及“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病种需携带资料;

有住院确诊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确诊医院限定为三级医院;其他区市确诊医院为三级医院或当地二级综合医院。参保患者提供上述医院的住院病历以及并发症的客观检查材料,不需提供相关病种的长期门诊病历。② 没有住院确诊的,参保患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或签约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持续两年以上系统门诊确诊病历、治疗记录、相关用药明细及相关检查材料等。

2、申请办理其他慢性门诊大病病种需提供:

相关病种出院记录;② 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病种经门诊治疗病历及相关用药费用明细单;③ 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如血糖化验单、CT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心血管造影报告等,作为相关病种及其合并症的诊断依据;④ 一张一寸照片;⑤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

3、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四种大病要求提供:

相关病种出院记录;②

相关检查检验报告:恶性肿瘤患者需提供病理检查报告单,器官移植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尿毒症患者需提供三个月内三次以上肾功能检查化验单,白血病患者需提供骨髓检查报告;③

一张一寸照片;④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

4、须依赖胰岛素治疗的I型糖尿病参保患者,经住院确诊为I型糖尿病,提供相关的客观检查材料,可以参照“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病种办理门诊大病。

(二)办理流程:

① 首次办证: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审批表》,参保患者根据病情及就诊需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传染病、精神病、结核病必须选择相应的专科医院。市、各区(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门诊大病窗口确认符合受理范围且初步认可申请材料完备后受理,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按政策要求核定病种及统筹金支付限额;

② 增加病种、重新办证:申请增加病种的、被取消门诊大病资格的参保人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与初次办理相同;

审批时限:恶性肿瘤等23种特病病种可申请即时办理,增加病种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其他病种为10个工作日。

(三)门诊大病患者就医流程:

门诊大病患者就诊时,凭《门诊大病医疗证》到其定点医疗机构专门窗口登记,领取本人病历档案,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联网登记,确认是否正常缴费、卡证是否相符等。

(四)门诊大病资格年审:

年审时间及程序

《门诊大病医疗证》年度期满后由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网上年审。门诊大病患者每年1月份到其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年审并打印门诊大病证。凡期满后无上年度医疗费结算信息的,系统自动终止其门诊大病资格。

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变更前需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定点变更申请表》,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到拟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迁出后,患者在非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办理迁出、转入手续在一个年度内有效。因病种变化,原定点医药机构无法提供治疗,确需变更定点的与原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后,个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地所在的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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