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探究论文_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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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班级:06级法学二班 姓名:王慧芳学号:20064010222 课程论文题目: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探究 课程名称:农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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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
1日
关于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探究
学生:王慧芳
(人文学院06级法学二班,学号200640102222)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人身等方面的权益严重缺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城市政府政策不合理、利益组织失缺。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构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改革生产关系,推 进生产力全面发展。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和谐,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阶层利益的实现和保障既是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也是急待研究和认真解决的问题。探讨保障农民工权益,对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从理论上说,是社会各个阶层和睦相处,社会各级成员各尽所能,人民的聪明才智得到全面发挥的社会;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的社会。究其本质,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就是构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
我国独特的农民工体制是依靠我国的二元经济社会制度而形成的,它是在改革开放后二元经济社会体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农民工体制的破除,必然会有力地促使我国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的彻底改变。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为我国广大农民顺利转移为市民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由于农民工体制的存在,使得广大农民工与市民很难在一个城市融为一体,农民很难向市民转化。农民工体制的破除,必将会使广大农民工与市民之间消除政策等外在客观环境的差距,有利于广大农民工较快地成为一个城市的居民, 加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本质上是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农民工是农民中比较先进、比较积极的部分,他们是带头和开路的, 解决好农民工问题, 也就是解决了农民问题。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法,使农民工真正成为二、三产业的工人和职员, 真正成为城市居民并融入城市社会, 这就为更多的农民转变为工人、职员, 转变为城市居民开通了道路,最终有利于加速实现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实现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民问题,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及其表现
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这种职业与身份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而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生活,而是演变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休。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新的城市群体,他们的经济利益、政治权益、人身保障和社会权益等都难以保障,其维权道路漫长而艰难,甚至在某些城市农民工被作为最廉价的劳动力遭到漠视, 其恶劣的生存状态和环境, 不能得到的尊重和信赖, 如此等等引发了大量的劳资冲突, 甚至出现了农民工因讨要工资无方而自杀等极端行为,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 “进城就业的农业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休,是向我国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工人群体。但这个过渡状态的群体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 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甚至处于缺损状态。
1、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缺损严重。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从经济上获得比在农业领域多的好处。他们的期待只是用自己的辛苦换得稳定的生活, 他们期望能按月发工资,待遇能稍高一些。这些在城市职工看来理所当然的要求,在具有很强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农民工那里, 变得十分困难。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工资待遇低、随意克扣工资的情况司空见惯。许多企业工作时间长, 没有休息日, 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 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 有40%多的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报酬外, 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的调查, 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20%-30%的工资作为 “风险抵押金”, 要求农民工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否则这部分工资就被扣除。
2.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保障不力。
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增加了城市劳动力的供给,使得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是我国当前劳动力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民工在巨大就业压力下其人身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重要因素。农民工作为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者,其文化素质、技能等致使他们常常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 而这些工作不仅报酬低, 还常常受人歧视,遭人打骂,被人骚扰。初到城市的陌生感、恐惧感,加上各种各样的限制,使农民工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如有些农民工所在的企业,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以离职。3.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由于流动,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成为问题。法律规定我国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在当前,由于现行户籍政策的限制,还有一些地区规定对农民工子女到城镇上学要收取农民工家庭难以承受的赞助费,有的地方干脆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这样,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家乡就读,生活上寄养在亲戚家, 或者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成为“留守儿童”。也有的则过早地辍学,随父母在城市里“闯社会”。
(2)社会歧视。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得不到城市社会的尊重,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依然存在。据社会学者的调查,在被接受访谈的315位农民工中,有67%的人认为在与城市人交往的过程中,存在着令农民工感到疏离的社会气氛—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在某些人的眼里 , 农民工已经成为一种歧视性的称谓。这种疏离氛围的存在 , 加深了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鸿沟”, 同时也加剧了农民工对城市的某种报复心理。
(3)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 , 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调查显示 , 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是33.7%、10.3%、21.6%、31.8%和5.5% , 如此低的参保率 , 给农民工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 , 也给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隐患.三、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探讨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体系改革现行的人事劳动制度, 消除户籍歧视, 打破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 建立城乡统一标准的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势在必行。身在城市的农民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最首要的原因是户籍, 为此, 应当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歧视性制度。户籍制度在我国推行已40多年, 其内涵也在不断地丰富与扩展。由于住房、医疗、福利、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均与户籍制度挂钩, 户籍制度在本质上已远远超出了人口管理的范畴, 成为以户口管理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 也正是这些制度把农民工排斥在国民待遇之外。
(二)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应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环节和场所,应当为农民的充分就业提供信息和服务。目前,有些城镇的劳动力市场还不发达, 而且部分劳动力市场秩序混乱, 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准确、服务水平差的情况。这种就
业方式使农民工在就业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择业范围也受到了很大限制。其次,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用工单位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 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环节。对其用工行为进行规范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三)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一般来说是农村中素质较高的人口,但是相对于城市人口来说,按城市工商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说, 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 特别是缺乏现代文明的熏陶和法制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可以采取就业培训和法制讲座等形式,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
(四)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因此,应当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一是党团组织和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 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二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三是动员和培育其他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 参与农民工权益保障事业。
四、结束语
在农民工自身来看,要对农民工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教育。所以,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在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农民不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还是法律监督意识,都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合法的权益缺少了法律之剑的保护,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担心自己犯法后的后果呢。所以,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2]王春光.农民工: 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学习与探索,2005,(1).[3]熊若愚,董结琴.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J].中国国情国力,2002.[4]邓伟志.论“和谐社会”[M].学习时报,2005-01-03.[5]张英洪.给农民以宪法关怀[M].北京: 长征出版社,2003.[6]吴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