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_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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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
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74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学校因教学需要确需购买的,应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
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四、严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和体检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学生装价格由各市物价、教育部门在不高于省定价格的基础上合理核定,报省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82号、鲁价费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六、各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实行收费减免,减轻困难学生家庭负担。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各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1年4月底前报省物价局、教育厅。
附件: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 ○一 一年 四 月 八 日
附件:
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伙食费。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二)校车费。学校向自愿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三)午休费。学校向小学、初中学生提供集中午休服务收取的费用。提供午休服务应安排专门床位,指定专人管理,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
(四)社会实践活动费。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实施素质教育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交通、伙食和住宿、实践材料等费用。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学校从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
二、代收费项目
(一)课本费。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含中等职业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的费用。
(二)作业本费。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作业本收取的费用。(三)学生装费。学校通过公开招标代学生定制服装收取的费用。
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注:
1、省属中小学收费标准参照其所在地标准执行;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