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办法(暂行)_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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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达州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青年成为创业和致富带头人,促进广大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和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银监局《关于大力推动小额贷款项目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遵循“规范操作、方便快捷、利率优惠、风险可控”的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小额贷款相关政策

第三条贷款对象年龄一般在40周岁(含)以下(视创业带头人和创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青年。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银行机构规定的各项贷款条件。

(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于具体创业项目所需的原材料的购买,以及用于为创业项目配套服务的个人经营性

用途。

(三)参加共青团组织的创业就业行动、创业就业培训和创业之星评选的优先。

第五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可采用小额信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和法人担保等担保形式。

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通过再担保、联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结合等多种方式,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

第六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主要依据创业投资规模,结合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信用记录、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评级授信,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可实行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

第七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期限要与贷款实际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相匹配,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对个别生产周期较长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

第八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经团组织推荐的青年创业项目,贷款利率可比同等条件下其他贷款利率予以适当优惠。

第三章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各级团组织应积极向当地银行机构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优秀青年农民、优秀大学生、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优秀青年经纪人以及带动能力强且信誉良好的青年作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对象。配合银行机构做好青年申请创业贷款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贷款青年完善提供相关资料。

与团组织合作的银行机构在接到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和拟借款人后,应按照信贷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创业计划可行性、发展前景、预计还款能力等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开展评级、授信并征求当地团组织意见,建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择优发放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青年也可自愿向当地银行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条各县、市、区团委要及时跟踪了解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对借款人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和诚信教育,吸收诚信度高、有创业头脑、有一定资金实力的青年组成“青年创业促进协会”、“青年担保小组”等为会员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积极支持银行机构做好贷款管理工作,防范贷款风险。

银行机构应加强贷款管理,密切关注贷款质量,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帮助借款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水平。

第十一条银行机构信贷人员应与青年创业人员建立密切的联系制度,按期收回贷款。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等原因造成的还贷困难,可办理展期手续,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要加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合法、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凡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相关程序,“三查”独立、勤勉尽职,只是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突变等原因造成贷款质量下降的,银监部门和银行机构可免除相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对管理人员,重点追究在授信和贷款管理中相应的玩忽职守及道德风险责任。

第四章推进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团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做好辖区内青年创业情况调查,对年龄在18岁至40岁、有创业能力、有贷款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青年,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建立青年创业项目库和人才库,动态管理,动态发布。

第十五条团组织、银监部门建立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对地方团干部和创业青年开展小额贷款政策解读、金融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专家顾问为创业项目提供科技、管理以及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指导和扶持,开展针对性创业培训。各县、市、区团委、银行机构要加强沟通,把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作为“送金融知识下乡进社区”的重点内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小额贷款扶持青年成功创业典型的宣

传,激发广大青年的创业热情。

第十六条各级团组织、达州银监分局、有关银行机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不定期举行协调会议,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县、市、区团委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对青年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贴息扶持、税费优惠等。争取财政出资或企业、企业家出资冠名等方式成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基金,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贴息或作为奖励基金,积极探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基金的补充机制。

第十七条建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开展情况定期监测制度,季末10个工作日内由各市级银行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后分别向达州团市委和达州银监分局报告相关数据和情况。

第十八条达州银监分局对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效益质量好的银行机构,在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指达州市辖区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信用社。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共青团达州市委、达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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