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_中级经济法时间知识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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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3%。(2)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1】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解释2】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思路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在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期”的界定,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该笔收入是否应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销售额的界定,其中应重点关注“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和组成计税价格”等问题。

在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即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2)“当期”的界定,即进项税额能否在当期抵扣;(3)“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解释】(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2)进口货物;(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交割环节)(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缝纫业务;(5)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4.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知识点】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界定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解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1)商业企业的“零售价”肯定含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2、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②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知识点】 1.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已经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前3条的规定处理。2.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考生应清楚的是,只有在没有“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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