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使用办法_优秀教师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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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员:王芳 信息审核员:周广文
凤教体字〔2015〕26号
关于印发《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凤政〔2014〕93)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阳县财政局
凤阳县教育体育局
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7日
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使用办法(试行)
一、为激励全县广大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全县教育创品牌、创特色、出成果,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设立“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凤阳县人民政府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每年50万元,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资金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专款专用。
三、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的奖励对象为在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
(一)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教师,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2000元。
(三)获得省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
(四)获得市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五)获得市级名校长、名教师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六)优质课等课堂教学评选,获得国家、省、市奖次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七)创造发明奖:表彰奖励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创造发明活动中获奖的教师。获得省三等以上创造发明奖,每项奖励2000元。
(八)学科竞赛辅导奖:辅导学生参加文化课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省奖项,每人次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四、获奖教师由县教育体育局根据有关文件进行统计,在凤阳教育体育网公示,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以上奖励范围以外的奖项,由教育体育局党委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五、以上同一类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