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_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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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为农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水平,更好地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农服务中心是为适应农村新形势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由供销合作社牵头,联合社会力量在乡镇中心、行政村或社区共同创建,向农村居民、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新型为农服务载体,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为农服务基础。

第三条

为农服务中心的宗旨是坚持为农服务,以综合服务理念和现代经营方式下乡进村,带动农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助农增收。

第四条

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规范化管理、社区化服务,最终形成连接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综合服务网络。

第二章 创建主体

第五条

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是创建为农服务中心工作的组织实施者。

第六条

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多形式创建,鼓励发展社村联办、社商联办、社民联办等,供销社的投入需达到30%以上。

第七条

为农服务中心实行部门共建、资源共享。根据农民所需,联合相关部门和行业参与创建,形成共建共用机制,拓展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在创建工作中,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点。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八条

为农服务中心实行规范化建设,达到“五有五统一”标准: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服务公约、有商品明码标价、有商品销售台帐、有代办服务台帐;统一门店标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组织实施代办服务、统一价格指导。

第九条

标识:使用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统一标识,醒目、美观、大方、得体。由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统一制牌,统一编号。

第十条

店容店貌:经营服务项目布局合理,相对集中,货架统一,陈列整齐,并在醒目位置标注经营服务项目的名称。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粉涮一新,其中对外经营的场所必须上有吊顶、下有地砖。经营服务人员着装整洁。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有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商品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有服务台帐、服务公约、服务电话等,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基本经营服务项目:

设有生活资料超市、农业生产资料超市。商品货真价实,陈列美观大方,明码标价,实行连锁配送。其中:

(1)经营服务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生活资料超市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供应品种1000种以上,连锁配送率达50%以上,且由县以上龙头企业(公司)统一配送;

(3)农业生产资料超市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供应品种50种以上,连锁配送率达80%以上,且由县以上农资公司统一配送。

第十三条

其他经营服务项目

根据为农服务中心所在区位经营能力,在两个超市的基础上,努力拓展生产、生活、代办、物业、公益、文体、综合等服务项目:

(1)开展农副产品收购业务;

(2)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农机具或家用电器维修、理发、缝纫、饮食等服务项目;(3)设立庄稼医院,配有专职或兼职农技人员,提供农业科技咨询服务;

(4)设有代办服务项目,如代收电费、水费、电话费等,代办劳务输出、保险、旅游等,代办信件、报刊收发等服务项目5项以上;

(5)具备公益性服务功能,如设立卫生室、警务室、调解室、活动室、阅览室(农家书屋)等;

(6)对加入烟花爆竹和医药连锁配送网络、领办合作经济组织、配备文体健身设施、组织文体娱乐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展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经纪代理、农作物病虫统防统治等新兴服务业的为农服务中心在评审时给予加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为农服务中心的经营服务活动,供销合作社要以自营为主,尤其是生产、生活资料两个超市。基层供销合作社暂无能力经营的,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择,确定为农服务中心有关项目的经营业主,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经营业主须自觉接受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实行自办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日用消费品、农资和烟花爆竹等商品,推行由规模连锁企业配供,逐步增加商品配送品种,提高配送比例。对特殊商品,要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违反进货规定的,供销合作社应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须提前终止协议,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辖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为农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为农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创建单位负责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评议的评审原则对为农服务中心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与方法:每年11月进行评审验收。评审程序由资料评审、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组成。

(1)资料评审:11月上旬由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新区社会发展局)报送《为农服务中心申请表》、工作小结以及图片(电子图片)等。11月中旬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材料评审工作。

(2)现场评审:11月下旬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市财政局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对资料评审合格的逐个进行现场评审。

(3)评审结果: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结合资料评审情况确定预通过名单。

第十九条

对发生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命名与奖励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验收小组的评审结果,将为农服务中心预通过名单在镇江供销合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验收小组负责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为农服务中心,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并予命名、授牌。

第二十一条

全市每年创建10-20个为农服务中心。实行“以奖代补”的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给予每个为农服务中心10万元的财政奖励资金,辖市区财政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考核奖励机制。把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纳入辖市区社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根据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数量质量、经营管理、服务面积等方面的考核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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