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_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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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司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保证“鄂旅投红莲湖公司”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鄂旅投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手册》(2014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鄂旅投红莲湖公司”工程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控制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在进行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做到进行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章 方针、目标和安全承诺
第五条 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六条 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杜绝较大以上级别事故发生,避免一般事故发生,力争实现事故死亡率“零”目标。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做出安全承诺。
第三章 安全生产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工程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公司现场项目部负责,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部,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员组成另行文通知。
第九条 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工程管理部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设备安装和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安全技术方案,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投入。安全技术方案需经监理单位审核,特别重大技术方案应报公司工程部审批;
(七)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八)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九)对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工器具、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检查;
(十)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安排专人管理和监护;
(十一)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要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障现场人员安全;
(十二)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十三)积极配合或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认真完成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三)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失控、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顿或处理;
(四)审批施工企业安全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检查工程的防汛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事故应急能力;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一般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监督施工企业整改;
(六)积极配合或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整改及后期恢复;
(七)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填报有关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八)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必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
(九)认真完成建设单位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确保工程安全,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
(二)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生产贯穿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三)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对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应通过优化设计保证安全,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采取有效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参与或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保证提供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装备、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危险源、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排查出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重大危险源,要建立专门的监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编写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施工措施等,并保证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
第十七条 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均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建立特种设备台帐,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工程区域内的临时道路应设臵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的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第十九条 统一组织、部署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度汛工作,施工、监理、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接受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工作交流会,每年年终组织年度总结评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响应预案,当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启动预案并进入紧急状态。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应具备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装备设施、通信系统、应急保障等应急能力,满足应急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 与当地政府保持联系,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并服从上级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实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监理组织与施工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采取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大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评价。第三十条 安全大检查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防范措施、查安全设备设施、查安全投入、查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为主,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监理单位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事故的分类和依据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现场项目部报告;现场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同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工程部;公司工程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公司,由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司工程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救治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故的处理必须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建立事故档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现场项目部负责统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鄂旅投红莲湖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