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是否正式叫停“滴滴出行”?_滴滴出行怎么选择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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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是否正式叫停“滴滴出行”?
关于滴滴是否属于“黑车”,从其开始被用户接纳时起,就从未停止过争论。日前我市运管将整治达城非法营运,或将包括滴滴出行等网络约车。
一、新闻:即日起我市运管将整治达城非法营运
据5月27日达州晚报《即日起 运管将整治达城非法营运》,全文如下:
“除合法经营的出租车外,一切沿街揽客营运的车辆将受到严肃查处。从即日起,市运管处、通川区和达川区运管所将对城区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整治,依法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近段时间,运管部门在对客运市场的监管过程中,发现非法营运车辆开始增多,出现了一些挂着外地牌照的私家车。同时还发现,一些司机用手机下载网约车软件后,开始沿街揽客进行营运。据了解,沿街揽客的车辆增多后,运管部门接到不少合法客运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客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了影响。
对此,市、区运管部门表示,从即日起将集中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采取巡查和暗访结合的方式,重点查处除合法经营的出租车外,其它一切沿街揽客从事营运的车辆。同时,运政96515将接受市民投诉举报,对查实的非法营运车辆将一律依法逗硬处罚。
运管部门也希望,合法客运经营者遵纪守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
二、比较:各地针对打车软件的整治行动[1] 上海
2016年3月29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办公室副主任陈朝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将加大对网络约车平台的查处力度,同时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目前滴滴正在被立案调查的过程中。
2016年3月30日,针对打车平台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提供召车信息服务,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对部分打车平台开出罚单。滴滴出行被罚10万元。北京
2015年7月23日,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共8个部门共同约谈“滴滴快的”、“优步”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其组织私家车、租赁车从事客运服务的行为,涉嫌违法组织客运经营、逃漏税、违规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垃圾短信)和发布广告等。各部门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垃圾短信)等行为并限期整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成都
2015年1月,成都市交委、市公安局约谈“快的打车”、“滴滴打车”、“神州专车”、“优步打车”4家提供专车服务的公司,警醒告诫4家公司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切实担负应尽的社会责任。专车服务软件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遵守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论调——叫停滴滴有法可依
在国家有关改革政策、法规正式出台前,查处滴滴出行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两证”,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是车辆营运证。滴滴及其车辆目前是不具备上述许可的。
三、对上述新闻的换一个角度理解
5月27日达州晚报《即日起 运管将整治达城非法营运》一文中将查处对象描述为“重点查处除合法经营的出租车外,其它一切沿街揽客从事营运的车辆”,似乎指明,查处对象需要同时满足2个条件:沿街揽客+从事营运活动。亦未明确指出,整治范围包括了网络约车平台或者滴滴,如果非要理解为本次查处对象不含通过网络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滴滴,是否可以从如下角度理解(本部分仅供参考)
(一)滴滴出行不属于“沿街揽客”
据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迟5月底出台,该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换句话说,接入了网络服务平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非通过“沿街揽客”的方式提供服务。
(二)约车新政出台之际,留出执法管理空间
众所周知,全国专车第一案继2015年4月15日在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又先后于同年的6月17日、9月17日和12月17日延期判决至今,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次延期判决的理由是“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如此看来,对于网络专车的肯定或者否定,不再是一个通过司法机关就能够作出决断的问题。或许,也是等待约车新政的尘埃落定。
与此同时,我市执法机关将查处对象需要满足的2个条件和未明确指出整治范围包括了网络约车平台或者滴滴的做法,是否也是认为,约车新政出台之际,应当给新兴事物留出执法管理空间?
四、前瞻性探讨——历经考验 必将重生
一方面,是各地陆续叫停网络约车;另一方面,却是业界对滴滴的未来发展所持有的信心。日前(5月26日)消息,阿里发布2016财年年报,报告显示,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将分别认购滴滴出行2亿美元优先股,总计4亿美元。这意味着其最新一轮融资取得了重要进展,发展势头迅猛。
无论如何,法律是否应当支持移动互联网技术下的专车运用,关系到出租车公司及司机的运营效益,关系到公众出行的方便,也关系到市场行为自由,理当被作为一个公共政策议题,纳入立法者的视野,而立法者亦应当及时出台全面、合理,符合互联网特点并且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网络约车规则,以引导网络约车从最初的野蛮、无序发展逐步走向规范,满足大众化的出行需求,而非固守既得利益,止步不前。
注:
[1] 节选自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