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_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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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汤涛灌云电大2011春法学专科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日益显著一批又一批的农民开始了进城务工的生活然而这一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他们的保护成为了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工资被拖欠、劳动条件恶劣等。而在其权利被侵害之后,维权道路的艰辛又使他们望而却步。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法治的不健全所导致。这提醒我们应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其法律上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制度权益保护

正文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的涌现农民工现象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农民工群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现。但是当这个传统体制下的庞大劳动力在一个特定的转型期释放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认同、制度供应和城市主流经济文化的接纳以及存在社会歧视性政策必然会形成与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类”成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的社会弱势群体。作为特殊时期里市场经济和传统制度结合产生的特殊产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应和体制安排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处于无法律屏障保护的一种状态。政府对农民工的态度也是只“接纳贡献”而“排斥参与”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同和接纳。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缺位、滞后和乏力反映出现有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己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来说政府都有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

一、社会中存在的农民工问题

要想更深层次地了解农民工这么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要想切实地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首先就要了解社会中到底存在哪些农民工问题。所谓农民工问题就是指中国大陆由于农民进入城市参与经济活动后涉及的一系列权益保障的总称。针对农民工问题如今在政策研究界、学术界有几种观点一是部分学者的观点让农民工在城市住下来“三农”问题将不存在。二是国家研究中心研究报告的观点创造将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农民工问题在建国后三四十年前表现得尚不明显但到了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城市与乡村的矛盾就日渐突出。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时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

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从事行业的基本特点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工种。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是意识问题。因为意识的误区导致制定政策的错位。

二、农民工及其权益保护现状

农民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特殊概念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据农业部统计,/十五0期间,农民进城务工人数每年增加442万人, 2005年达到10 824万人,比2004年增加564万人,增长5.5%。目前,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但这些渴望脱贫致富、向往城市文明的农民工却承载着太多的歧视与不平等。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屡遭侵害,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主要表现如下。1.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年均GDP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2.一些行业仍存在拖欠、克扣、拒付农民工工资现象。这是近年来引起中央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从全国来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统计数字, 2000年全国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366.9亿元, 2001年上升到400多亿元, 2004年初,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 000亿元左右[2]。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在无奈情况下只能向社会发泄不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由原始的反抗、绝食等逐步演变为停工、罢工、上访等形式,还发生过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被雇主暴力殴打的恶性事件。3.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不受重视。农民工大多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脏、苦、累、险等工种,如施工作业、井下采掘、化工有毒有害、环卫清洁等岗位。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劳动者健康受损、伤残丧生的比例比社会其他群体偏高,尤其是经常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危险。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和全国总工会调研组发布的《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 1.工资报酬拖欠问题严重。仅2004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超过1000亿元。2.劳动时间长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城市农民工每天工作9-10小时的占26.28%每天工作11-12小时的占10.70%。有2.91%的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46.90%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36.71%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另外,因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瑕疵

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也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劳动利益。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农民工在遭受就业歧视以及工资拖欠等问题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较窄。对农民工实施歧视的用人单位和城市的有关部门,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公力的救济,很难和侵害他们劳动权益的单位及有关部门相抗衡。而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他们又常常很难在短期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实践中,在仲裁前置的仲裁阶段,劳动者不能依据相关法律申请财产保全,这势必会给恶意逃薪者提供宝贵的时间。而这些对农民工来说时间上耗不起、经济上也承受不起,使得他们与资方的谈判能力降到最低。

三、法律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缺陷

农民工不只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对农民工从法律上重新定位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农民工首先是劳动者其次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劳动后便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从对上述农民工权益损害来分析目前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现行的法定劳动合同制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从目前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看存在许多问题如对劳动合同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过于严格。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受法律意识、自身知识能力及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影响目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却绝大多数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即使有也难以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但就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而言这些法律又难以起到劳动法的作用。

(二)现行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机构有三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者的关系学术界有单轨制和双轨制二种主张。“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称为“单轨制”其中仲裁是法院审理的前置必经程序。“裁审双轨、各自终局”即“双轨制”。既未能和解的当事人又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或审判中自由选择其一作为争议解决的最终方式。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单轨制”即“先裁后诉”。实践证明该种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不利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劳动法》在工会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缺失

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无论其在阶级属性的规定、《劳动法》对工会组织发展适应的滞后和法律责任的缺失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几点对策

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往往在权益维护方面处于不利境地。因此要真正保护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除了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关心他们的外部环境外还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及法律援助体系。

1)、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从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农民熊德明追讨工资开始在全国范围清欠农民工工资的行动迅速展开取得了显著成效拖欠工资的问题有所缓解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前清后欠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与此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总体偏低与城镇职工相比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问题相当突出没有形成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对现阶段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切实加强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2.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我国地区差异较大不仅要确定一个地区性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要逐步制定行业性、工种性最低工资标准。改变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起门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作法要吸收行业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以及农民工代表参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3.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正常支付机制要加快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要实行重点监控。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由劳动主管部门或工会监管。当用人单位发生克扣、拖欠工资现象或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的可先用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再进行调查处理或劳动仲裁等处理。

2)赋予农民工选择诉讼的权利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因此劳动者损害赔偿可以灵活选择诉讼方式保证农民工诉讼的简便高效进行。以追讨工资为例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手段主要还是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因为以行政手段追讨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工作重点的变动追讨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会有所减弱。追讨工资不是复杂的劳动纠纷应当尽量简便程序使农民工不为过于繁琐的程序所累。由于农民工

往往都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想要取得相关部门的一些证明文件比较困难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因此有必要给予农民工选择权使其可以选择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而不必进行仲裁。由于诉讼程序有二审终审制的保障直接选择诉讼程序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这样既可以简便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缩短了诉讼期间加快了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有效地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3)实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举证倒置

劳动争议的双方农民工实际处于弱者地位举证不能、举证困难使农民工很难在仲裁或诉讼中获得法律支持。因此对有关工资拖欠、职业病及工伤的劳动争议这些都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具体有: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人身伤害与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职业病认定中劳动者人身伤害与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工资拖欠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其已付工资的举证责任。劳动立法及相关单行法规应确立推定用人单位有过失而农民工无须举证的诉讼制度。我国《劳动法》第52-5条规定了有关用人单位须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大多农民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通过违约来处理纠纷基于劳动法的规定及价值理念也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又要经过仲裁前置等繁琐的程序以及被害人要负举证责任。这些对于受侵害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承担了太多的诉讼成本也不能及时有效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分情况来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如果需要繁琐的公伤认定又难以取证的情况下不如摆脱开雇佣劳动关系换个角度以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反而更有效简便。建议立法及司法解释将那些既存在劳动关系又明显可见民事侵权的所谓“工伤”赔偿纠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民法调整。中国是世界上劳动者数量最多的国家而农民工又占有相当的比重在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都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因此我们的《劳动法》更应该多从如何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加以重视并修改完善。

4)创立适应农民工需求的社会保险体制

在我国《劳动法》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专章中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它要求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可靠的帮助和补

偿。但现阶段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一个瓶颈应当引起重视。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特别是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有可能中断。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农民工社会保险无法向农村转移。如果不能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险就不能持续农民工只得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实际上起不到社会保险的作用。

因而“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应当由社会保险转移来取代。对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力如个体商贩等主要以个人储蓄和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障。对那些在正规部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就业单位应在支付工资报酬之外为这些流动性极高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5)大力支持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组织上的保障,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都对公民的集会结社自由和加入工会组织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工会十三大提出“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原则旨在要求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来。此后又不断加大力度对新建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这些都为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发展符合条件的城镇农民工入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指导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运用工会组织所特有的手段和途径在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开展工资谈判、保障民主权利、监督劳动保护、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特殊群体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维护农民工作为一个平等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全社会的认同、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统计信息网2006年.[2] 张秋俭《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中国工运》2006年第7期.[3]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4] 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 崔凤、任希峰《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6] 吕冀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学与实践》2006年第1期.[7] 曹兴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和完善》北大法律信息网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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