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局_芜湖市鸠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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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卫„2008‟16号
鸠江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区卫生局职责
成立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数据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考核机构职责
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和专家组,考核委 1 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应当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具体事务工作。
二、考核机构及承担的考核类别和范围
(一)考核机构名单
经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省卫生厅批准,我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为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鸠江区医院。
(二)承担的考核类别和范围
1、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全区口腔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芜湖市中医医院负责全区中医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4、鸠江区医院负责本院和区管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临床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集中考核时间在本年度末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在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需再次考核,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考核机构提前进行考核。
(三)2008年2月下旬开始启动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至2007年12月31日,在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注册满2年(即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本周期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时间定在本考核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考核标准: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医师注册所在机构按《细则》第十二条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
2、业务水平考核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根据《细则》第十二条并结合实际制定,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实施前
1.考核机构于考核日前60日将考核事宜委托医师所在机构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同时上报其医师注册机关。
2.医师注册机关在接到上述报告1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供名单内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二)考核实施
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符合《细则》第二十三条的,采取简易程序考核,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1.简易程序
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1份)、《医师定期考核表》(2份)、《医师行为记录表》(1份)和《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仅在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期间首次考核时使用);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上述表格上签署意见后,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一并报考核机构审核。
2.一般程序
先由医师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2份)、《医师行为记录表》(1份)和《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仅在医师、助理医师执业期间首次考核时使用);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上述表格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复核合格后,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前两种以上形式组织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实施后
1.考核机构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医师定期考核表》和《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1份,反馈至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卫生局备案。
2.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考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3.卫生局接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15日内,完成医 4 师考核信息的数据录入,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各考核机构要为被考核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按《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填表及归档说明建立医师档案。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细则》第二十九条办理。
(二)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应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卫生局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由卫生局刻制);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监督管理
(一)区卫生局在考核机构考核工作结束一周内,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考核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医师数为每类别考核总数的5%,但各类别总数不少于5人。抽查结果连续二年或累积三年以上不合格率均超过抽查总数的50%,取消该考核机构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考核机构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将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区卫生局联系。
附件:1.委托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
2.医师定期考核表
3.医师行为记录表
4.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5.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6.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 7.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医师 定期考核 方案 抄送:市卫生局。
鸠江区卫生局 2008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