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_山西省引黄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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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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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6-5 10:09:59 文章人气数: 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小浪底引黄工程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要求,结合小浪底引黄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及参与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约定的管理内容具体有:

(一)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或授权代理人代表单位做出公开、明确的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支持,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二)承诺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包括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资源保证等。

(三)承诺的形式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建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小浪底引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明确小浪底引黄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方向和思路,提出总要求。小浪底引黄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杜绝一切安全生产事故。

(五)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根据建管局的安全方针、总体目标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实现“一职责、一目标”,通过各层次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约定的管理涉及的部门及相应职责:

一、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参与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建设、监理、施工)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成立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统一管理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局质量与安全管理科。负责小浪底引黄工程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统计和上报工作,完成领导组交办的事项。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标段的安全生产活动。

三、安全管理职责

(一)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监督、管理小浪底引黄工程参建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制定、审批和发布工程建设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源,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核定重大安全设施和经费,并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5.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监督参建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6.监督审查参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 7.监督参建各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为职工办理安全工伤保险等情况;

(二)建管局巡查组职责:针对工程施工中进度、质量、安全以及地质围岩情况进行现场巡查,每个施工点每周巡查1次。针对发现问题,要求监理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建管局驻现场业主代表职责:质安科、施工科驻各标段业主代表,日常检查各标段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通知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或上报科室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协议规定的安全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建管局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细化责任,落实到人。

4.提供施工所需的安全生产资源;

5.按不少于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6.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设备安装和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安全投入,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7.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保证措施报建管局备案; 8.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和评比;

9.对全体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10.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有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11.对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工器具、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检查;

12.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有安全措施,专人管理和监护;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要有安全标志;

13.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14.制定应急预案,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15.组织或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3.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4.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顿或处理; 5.检查工程的防汛度汛措施;

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可向建管局提出处理建议,一般问题有权进行现场处理;

7.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

全事故的处理。定期向建管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出现的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建管局报告。第五条 建管局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管理工作程序

(一)编制《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三)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开工前应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委托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本规定,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严重失控、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监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必要时可终止合同;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月(年)报,及时上报省水利厅安全办(厅稽察处)。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管局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

1.各标段均有一名领导分管,质量与安全管理科、施工管理科各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每天在施工现场对质量、安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现场监理和科室负责人。

2.由施工管理科、质量与安全管理科、副总工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巡查组,针对工程施工中进度、质量、安全以及围岩情况进行现场巡查,每个施工点每周巡查1次。针对发现问题,要求监理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3.分管领导要求每周到分管标段施工点巡查一次。

4.分管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领导每两周到每个施工点巡查一次。5.局长每月到每个施工点巡查一次。

6.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例会,通报一个月来的安全生产状况及下一阶段安全工作安

排。

第七条 安全检查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八条 建管局、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第九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制度、查隐患、查事故防范措施为主。

第十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予以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监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检查组备案。第四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小浪底引黄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第十二条 人身事故划分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的事故。第十三条 非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上报和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

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及工程合同的规定执行。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事故的处理必须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建管局以及参建各单位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建立事故资料。

第二十条 建管局负责统计小浪底引黄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按照月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事故报表。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建立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响应预案。应急预案应覆盖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特种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具备所需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装备和设施、通信系统、应急保障等,满足应急的要求,具备应急能力。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建管局和当地政府,以利协调、救援。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术语和定义

危险源: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

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内容提要和安全生产月(年)报内容提要

(一)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内容提要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二)安全生产月(年)报内容提要 1.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本月(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分析;

3.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关注的部位(工序)等。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量与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双方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安全施工等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障工程安全,维护双方及附近广大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明确各方责任,特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责任双方

甲方: 乙方:

二、工程名称:

三、工程地址:

四、责任范围: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施工。

五、责任目标:

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单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作业,指标如下:(1)无人员伤亡事故;(2)无设备损失事故;

(3)不发生爆破、拆除对附近居民财产造成损失。

(4)不得发生因安全生产防护状况差、施工现场混乱,被上级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电台曝光、通报批评。

(5)认真做好工地安全保卫工作。

(6)认真落实、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督促乙方对普通工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2.督促乙方遵章守纪、按章操作,强化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乙方如有违犯,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3.配合乙方做好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自觉服从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监督,严格遵守甲方一切规章制度。2.对于爆破作业人员,属特殊工种的一定要持证上岗。严格火工材料领用手续,对其经用的火工材料必须确保其安全使用,防止被盗、流失等其它意外的发生,禁止发生转卖、转借或转移等违法行为。

3.乙方应严格按照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的要求管理现场,教育职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乙方对所使用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做好安全防护、规范、保养等工作,使其正常运转并做到定机定人。

5.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方面的有关文件、规范、标准等要严格执行,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安全资料以备检查。

6.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

7.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安全的生产指令。

8.乙方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并协助甲方做好防治工作。

八、奖罚办法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未按有关规定操作,项目部将采取警告、奖罚、辞退等处罚措施。2.乙方如未按《安全生产法》及以上职责进行施工作业,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及伤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触及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九、其它

1.本安全责任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同样有效。2.本安全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甲 方:(签字)乙 方:(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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