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国际法_国际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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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以其国际习惯和跳跃为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总和
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权威公法学家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性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家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山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具有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家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体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原则4和平解决国家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估计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团的措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是国内法应该执行国际法的规定2从国际法看,他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转换运用3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影响4国家为了履行国际法律义务和保护他的国际权力,往往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促进国内法的发展
国家:指一定范围的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 构成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
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法律条件:1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构成要素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他特别是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和民族自觉决项原则
政府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的条件:①有关新政府必须的其本国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统治,且已得到本国全体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②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继承: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了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称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领土构成:领路、领水、领路和领水的底土、领空
传统领土的取得方式:先占、实效、添附、割让、征服
现代领土取代方式:1全民投票2恢复领土主权
画界方式:1几何学划界法2天文划界法3自然划界法
国家通过条例划分边界的两种方式:1签订专门的边界条约,对国家间的未定边界予以确定或者对原因边界做某些调整2通过缔结条约变更 原国家的领土或者确定新国家的领土,划定国家边界 划界不一致解决原则:1界标位置与协议书和地图不符,以协议书和地图为标准2地图与协议书和边界条约不符时,以协议书和边界条约为准3协定书与边界条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但有特别约定者除外
边界制度的主要内容:1边界标准的维护2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3边境土地的利用4边境时间的处理5边境居民的往来
边界制度的主要内容: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3边境土地的利用4边境居民的往来5边境事件的处理
外层空间活动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承担国际责任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
15.外层空间法律地位:①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②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③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
16.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
17.港口:是指能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泊船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内水。18.内海峡:指两端连接海洋的陆地之间的狭长水域。
19.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连接的一带海域。
20.领海主权:①自愿的开发和利用权②沿海航运权③领空权④立法和管辖权⑤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的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21.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
22.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①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定②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③保护权
23.群岛: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24.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25.我国对大陆架行使的权利:①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行使主权权利;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还有环境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②在大陆架上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有权在大陆架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③任何国际组织、国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④中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大陆架的海洋环境⑤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国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过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⑥中国对大陆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用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行使紧追权。26.公海自由制度:①航行自由制度②公海上的捕鱼制度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制度④关于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制度
27.国籍的取得:①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②因归化而取得的国籍
28.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前者主要包括申请解除或退出本国国籍、声明放弃本国国籍和因选择别国国籍而放弃本国国籍等三种方式。后者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因与外国人结婚、被外国人收养、未经本国政府许可而在外国服兵役或担任公职或者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等法定事实而丧失本国国籍②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29.国籍:指个人(自然人)座位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30.外国人待遇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最惠国待遇原则③互惠待遇原则
31.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32.外交保护的条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侵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需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③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方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33.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上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34.引渡条件: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引渡的对象,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没有义务将其引渡给其他国家
35.庇护:通常特指领土、领域、域内庇护而言是指国家允许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36.庇护的条件:一国只有确认避难者被指控的有关罪行确属政治罪行,或该人确实由于政治或者其他原因而受到迫害 37.难民的待遇:①国民待遇②最惠国待遇③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38.个人人权的内容:①公民和政治权利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9.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联系:①它们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范畴,服务于国家对外政策②领事机关和领事官通常受驻在本国使馆和外交代表领导,在国内,领事部门属外交部门的机构③使馆可以执行领馆任务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区别:外交关系代表着国家间全面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科学方面的局部交流与合作的关系,通常不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交往关系。
国内的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
使馆人员的构成:使馆馆长、使馆职员(包括
1、外交职员(使馆馆长、参赞、秘书、武官及各种随员)
2、行政及技术职员和事物职员)使馆的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法杖情形,想派遣国具报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即发展两国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行动和旅行自由;
4、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1、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
5、其他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
不可侵犯;
3、通信自由;
4、行动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国徽 条约的特征:
1、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的协定
2、条约是以国际法为准的协定
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定
条约的名称:公约、协定、宪章、议定书、宣言、换文、谅解备忘录、文件、总文件或最后文件
条约的种类:1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造法性条约和契约型条约
3、政治类、经济类、法律类、领土类、文化类、科技类、金融类等条约
4、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性条约
条约签署的意义:认证条约约文
2、表示签署人所代表的国家已经确定接受该条约,收起约束
3、签署人代表的国家一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 条约冲突时的适用:
1、如果条约明文规定需不违反先订和后订,订条约指规定应居优先
2、后约优先适用原则
3、遇到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为当事国,见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以两国均为条约当事国订之,即适用他们共同参加的条约。条约解释的规则:
1、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善意解释
2、适用补充资料
3、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之条约的解释 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 条约终止的原因:
1、条约的有效期届满
2、条约的规定执行完毕
3、当事国数目不能满足条约,继续有效的条件
4、条约被替代
5、废止或退出条约
6、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条约
7、条约履行不可能
8、条约与行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
9、外交或领事关系断绝
10、违约
11、情势变迁
条约停止实施的原因:
1、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停止实施条约
2、多边条约经由若干当事国协议停止实施
3、违约
4、情势变迁
5、条约履行不可能 条约有效成立的必须具备的3个实质要件: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和符合国际强行法
人权:在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下,每个个体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中国加入的公约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成国际合作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为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1、大会
2、安全理事会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托管理事会
5、国际法院
6、秘书长
国际争端的种类:条约之解释
2、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业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范围 国际争端法律解决特点:
1、适用于解决法律性的争端
2、有临时设立或者常设的并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规则的机关进行
3、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当时国有法律约束力当时国有义务遵守,却不上诉
4、属于最后的解决方法,当事国在采用法律方法后一般不在诉诸其其他程序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仲裁
2、司法解决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特征: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地位完全相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过均享有充分主权调有权利c、每一过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f、每一过均有责任充分并秉承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不侵犯原则(不得使用武力侵略):一个国家违法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犯行为的显见证据,但是安理会得按照宪章的规定下论断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的管辖事项,即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旅行国际义务原则 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方法: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
反报: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回报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在国际实践中,反报通常适用于国家之间有关贸易、关税、航运、外交特权与豁免、移民与外侨政策等经济法律关系。实施反报的目的是为了强迫一国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只要对方改变了这种行为,反报行为就必须立即停止。
报复: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相应强制措施,它实际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与反报不同,报复所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非不友好行为,报复行为本身如果不以他国存在不法行为为前提,则有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一旦对方国家停止不法行为或给予适当补偿后,报复必须立即停止。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办法主要有: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陆战:
1、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极度残忍的武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2、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背信弃义;
4、改变环境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具体限制:
1、禁止使用具有过分杀伤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2、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
4、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战争罪行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违反和破坏和平罪;
2、战争罪;
3、反人道罪;
4、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
违反和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违反一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
78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79国际法主体的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见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80国家是基本的或主要的主体。原因:(1)国家具有国家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家法的创造者
81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由创立他的条约决定(2)国际组合字的行为能力也是依照决定其国际人格原则决定(3)国际组织是国家法次要的主体 82民族解放组织------部分贷次要主体 83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组成的社会。84国家有四个要素组成(1)有一定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政治组织(4)主权
85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
(一)(1)独立权:国家按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2)平等权 国家通过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3)自卫权 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4)管辖权 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权利。属人、属地、保护、普遍。
(二)义务: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每一国家必须负担的根本性义务 86国家的具体三个制度(1)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值一国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下一狭义指不受他国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分类:人身豁免、财产豁免。例外:豁免权放弃是国家做出的、自愿的;针对特定的事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方式或者默示的方式。对行为的放弃不等于对财产的放弃 87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国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构成要素(2)新国际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国际法原则,特别是不使用武力,不干涉民族自决等项原则
88政府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既有代表其本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交往的行为
89政府承认的特征:(1)承认主体:国家。(2)单方行为(3)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新解放组织(4)方式i:明示、默示
90国家继承:指一国的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包括条约继承,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债务继承
91政府继承: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取代,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92政府间国际组织:一定数量的国家为特定的目的一句条约建立的,由专门机关履行职责的团体
93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1)根据国家间的多变条约建立的(2)是国家间的组织(3)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一般都是常设机构,处理日常事务(5)具有独立性,自主权
94国际组织法:是用以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创立,法律地位,组织,机构,程序,内部活动及有关法律问题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条约是国际组织发的主要渊源。国际组织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
95国际组织成员;完全成员、部分成员、联系成员、观察员
96国际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1)取得a创始成员在组织章程生效时取得成员资格的b纳入成员通过申请和接纳程序成为成员的(2)丧失:退出、开除、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动丧失 97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组织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2)义务:合作义务、财政义务、履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 99决策方式:“全体一致、多数表决、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