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机关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_南京市人事考试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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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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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确保2014年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在我市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批准,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下半年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录457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报考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8月20日至1995年8月26日期间出生);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专业不限;

3、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无色盲、无嗅觉迟钝、无文身、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等);

4、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

5、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一方在宁分居两地、父母在宁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的军人配偶等),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3、除符合1、2条政策的报考人员以外,其他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4、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4、招考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二、报名办法

(一)报考职位查询

招考职位及要求详见《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年下半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简介表》,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南京人事考试网()、南京人事考试网()、南京人事考试网()、南京人事考试网()、南京人事考试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并报省公务员局备案。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发给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与原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九、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从事南京市公安局基层民警岗位,服从组织分配,并参加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并与南京市公安局签订不低于五年服务协议。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本公告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公务员局、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025)68788082(政策咨询)

(025)83151200(考务咨询)

南京市公安局(025)84428234 84462780

监督举报电话:

市纠风办:(025)57711727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 京 市 公 务 员 局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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