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家店中学学校章程》_中学学校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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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家店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贯彻落实新时期的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跨世纪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单家店初级中学,位于南双庙乡单家店村北部。单家店中学是南双庙乡人民政府举办,由朝阳县教育局进行管理的公立全日制农村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办学理念: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发展,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成才。办学宗旨:为了一切学生,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办学目标:办成现代化,高质量,高品位,有特色的农村示范性初级中学。

第四条学校校风:“勤学乐教,尊师爱生,求是进取,文明志远”,教风“严谨治学,务实创新,敬业修身,为人师表”,学风“勤学向上,乐学慎思,团结合作,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校长由朝阳县教育局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即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工作,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体卫、总务工作,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第八条校长依法行使决策权、人事权、财经权、奖惩权。

第九条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按照干部任免条例,由县教育局组织考察、任免。副校长负责分管教育、教学等工作,向校长负责。

第十条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按上级对中层干部职数要求配备部门主任、副主任,中层干部可本人自荐、群众推荐或校长提名,经过民主测评竞争上岗,由县教育局考核任命。

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和工作的开展。

校长与中层干部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中层干部按照校长决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副校长与中层干部要服从校长领导,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为实现办学目标而尽心尽力。校长通过行政会及学校行政机构下达工作要求,检查、监督其履职情况,并视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一条学校设学科教研组,由学校行政任命组长。教研组贯彻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有关教育、教学、教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十二条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由学校行政任命班主任1名,并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组成班级德育小组,负责组织年级和各班的思想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发挥学生主体作用。

第十四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科教兴校、科教强师,不断改革教学模式,全面推进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上好体育与健康课,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搞好体育锻炼,开展群众性的体育竞赛,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坚持卫生保洁制度,预防各种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第十六条重视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课,积极开展各种艺术活动和比赛,努力让每位学生初步掌握一种艺术技能,培养终身爱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使学生具有一定的艺术鉴赏能力。

第十七条坚持搞好劳动技术教育,实现劳动教育系列化、制度化,定期组织学生学军、学农,开展社会调查,培养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术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十八条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讲究实效,勤俭办学。

第十九条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专项建设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赞助与捐赠,设立奖学金、奖教基金。

第二十条合理使用经费,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不断增添和更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和设备,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严格校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格控制公物的损坏和流失。

第五章教师、职员和工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师必须是经校长聘任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符合国家各项政策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制。制定并执行《南双庙乡单家店中学教职工岗位任职条件及聘任办法》。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制定并执行《单家店中学教职工奖惩方案》。

第三十条学校教师必须遵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及师德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评定教职工职称、职务晋升以及先进,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培养人才、教育教学改革、教科研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维护法律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入学、学籍和日常管理

(一)新生入学

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二)转学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

2.朝阳县其他初级中学入学注册后原则上不进行转学;

3.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迁入地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休学和复学

1.学生因伤病、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累计超过2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传染病类学生复学必须出具相关医院证明。

(四)成绩考核

1.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

2.学年和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五)毕业

1.学生修业期满,参加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结业考试,成绩合格,操行等第在及格以上及体育达标者准予毕业;

2.毕业成绩的认定:第一、二学年成绩各占30%,第三学年结业考试成绩占40%,结业考试由县统一组织;

3.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或其他学科(含考查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或操行不及格者或体育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六)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进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档案;

2.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须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应予撤消处分;

4.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有关证明,向原学校书面申请回校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的任务是经常向学校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动员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学生开展文化、艺术、体育和科技活动,活跃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七条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接受学校党支部领导,教育青年学生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搞好自身建设,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素质全面、个性特长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第四十一条严格校园管理。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校园文明公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定期出好每一期黑板报、画廊,办好“校园之声”广播站。

第四十二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生活环境,大力弘扬“修身、敬业、爱岗、奉献”的精神,为人师表。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里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

第四十三条结合学校实际,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校园环境。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班级和宿舍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成立学生卫生督查岗,坚持每天评比,及时张榜公布,表扬优胜班级,对卫生状况较差的班级应予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并列入班级、班主任的考核内容。学校配备必要的卫生设备,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四十五条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食堂等物品按规范置放,做到窗明几净。

第四十六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执行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学校周围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禁止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朝阳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朝阳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单家店中学。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朝阳县单家店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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