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_卷四答案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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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检察院移送过来的材料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遂受理此案。经过一审庭审,中院认定被告人赵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回答下列各题。

1、如果赵某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赵某可以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同时符合限制减刑的条件,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如果赵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该案件时,认为赵某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死刑案件时,认为对赵某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如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件时,认为原判判处赵某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赵某死刑的判决后,下级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解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赵某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下级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层报最高法院审批;最高法院审查后,应裁定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若停止执行,下级法院调查核实后报最高法院审核。

(二)两个证据规定

2010年9月10号,张某因不堪生活压力,将所在单位领导杀害,案发时,有被害人的情妇李大伟在场,同时还有张某的男友郑大斌在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集到了一件血衣和一把匕首,当时由于情况紧急,未制作搜查笔录。随后侦查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同时制作了讯问笔录,但是由于情况紧急,讯问笔录上未经讯问人员签名。2010年9月20日,侦查人员在某咖啡厅对被害人的情妇李某进行了询问,李某说他亲眼看见张某用及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男友。当天下午,侦查人员将张某的男友带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询问,一开始郑某否认张某杀人,后来侦查人员说不如实作证就把他们作为共犯来处理,于是郑某马上交代亲眼看见张某杀害了被害人。201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为了进一步确定有关物品的真实性组织了一次辩认,在侦查人员马林的主持下,让目击证人李某和郑某分别对于本案的尸体进行了辨认。

2010年11月20日,该案进入审理阶段,法庭审理中,张某当庭提出自己的庭前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的。同时张某的男友郑某在法庭上也做出了和先前不同的证言。为了证明该案讯问的合法性,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讯问时的录像资料。1.本案搜查是否合法,血衣和匕首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考点:物证的排除规则

答案:本案搜查未制作笔录是违法的,血衣和匕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本案未制作搜查笔录不能物证的其来源。

相关法条:《死刑规定第九条》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侦查中对张某的讯问笔录是否绝对排除?

考点:口供的审查

答案:侦查人员对张某的讯问笔录并非当然排除,如果通过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相关法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第十九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3.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的情妇李大伟的询问是否合法?该证言可否采用?

考点:证人证言的审查

答案:该询问地点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关联法条:《死刑证据规定》

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5.本案对于郑某的询问是否合法?该证言可否作为证据采用?

考点:证人证言的审查。

答案:不合法,对证人采用了威胁的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6.侦查中的辨认是否有违法情况?该辨认结果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考点:辨认结果的审查

答案:该辨认由一名侦查人员主持进行是违法的。该辨认结果如果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关联法条:死刑证据规定

第三十条: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7.审判中,张某提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形,法院该如何处理?

考点:证据合法性之审查

答案:对于该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进行调查。

相关法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辨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辨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辨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8.关于张某是否被刑讯逼供应由谁来证明,证明的标准是什么?

考点:非法取证的证明责任分配

答案:该案,首先应当由被告人提出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该证明需要引起法庭对庭前供述取得合法性产生怀疑。然后公诉人需要证明其审判前供述取得为合法取得,该证明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相关法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十条 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第十一条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9.该案如果要判张某故意杀人死刑,具体要达到什么证明标准?

答案:《死刑规定》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10.为了证明该案讯问的合法性,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讯问时的录像资料。该录像资料属于何种证据理论分类?

答案:视听资料

11.如果证人在法庭上当庭改变证言,法院该如何认定?

答案: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相关法条: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简答执法为民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该模板适用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答案见后)

一、执法为民是指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以人为本。即要在执法目的上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2)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3)文明执法。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表现。

二、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坚持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1)坚持党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2)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司法制度,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坚持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执法为民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1)党的领导是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能够遵循社会规律,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并且,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保证法律统一实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系统化发展。(2)执法为民是党的领导的重要保障。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只有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坚持以人为本,才能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保障人权,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同时,只有在执法理念、制度、手段等方面实现文明化,才能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

2.简答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民主是政治基础。只

二、有民主,才能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2)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不但要求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和内在统一,还要求法律能适应社会需要,满足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有崇高威望,需得到广泛遵守,并发挥主导作用。(4)权力制约是关键环节。权力制约要求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坚持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1)坚持党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2)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司法制度,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坚持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

四、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1)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政党,代表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前进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良法。(2)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表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党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3)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理念”的转变。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权威的宪法和法律、相互制约的权力体系,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能够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3.简答三个统一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也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区别的根本与关键。这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同时,只有贯彻三个统一,才能真正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基本要求。

二、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工作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三、总之,在政法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三者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实践中必须要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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