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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HAN NOVEL CO.,LTD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制订时间:2007年8月7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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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以上;

4、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5、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6、公司可以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

7、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其任职期间,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公司审计部的监察;

8、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提出调整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每年向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购置或处置金额超过 10万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须事先向公司请示,经公司同意后,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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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

若子公司必须进行上述投资活动前,除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程序审批外,需经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法定代表人可以确定其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其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3、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4、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大额银行退票;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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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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