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_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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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委发[2009]14号
建平县教育系统
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建平县委组织部、建平县人事局《建平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场街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县直各教育单位中层及以上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主要包括对各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职数的监督和选拔任用程序的监督。职数监督是指依据辽政办发[2002]98号文件《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由县教育局对各教育单位选拔配备
中层及以上干部情况进行备案、监督和检查的过程。程序监督是指对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相应的程序做出规定性要求,由县教育局对各教育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过程。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用实行竞争上岗和推荐任命等方式,并实行任期制。党委级教育单位中层干部的任用由学校推荐,报教育局审核、任命;其他教育单位中层干部任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考核,报教育局审核、备案,由学校任命。任期内个别提拔或调整交流的,实行局党工委会议任命制。实行竞争上岗的,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基层党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出色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有奉献精神。
(三)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关心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及以上教龄;
(二)由中层副职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三)由中层正职提任副校级及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在中层正职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拟提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选,男年龄一般应当在50周岁以下,女年龄一般应当在45周岁以下,且应具有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竞争上岗和任命
第八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事先要征得县教育局的同意。
第九条 竞争上岗由各教育单位党组织领导组织实施,参照《干部任用条例》、《建平县教育系统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各程序和环节的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第十条 聘期内需个别提拔和调整交流的干部,实行局党工委任命制,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四章任期、轮岗、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任期制度。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有关规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一个任期一般为3-5年,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任期。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的中层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再继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
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轮岗制度。轮岗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接近或超过两个任期);
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十三条 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报告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建平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党组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教育局党工委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在单位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提拔、调整中层及以上干部的;
(二)属于越级、破格提拔(包括竞争上岗中)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拟在本单位提任中
层及以上职务的;
(四)曾免职、降职和受过党政纪处分的干部重新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
(五)党组织研究任用中层干部,凡有明显不同意见和争议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事前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呈报单位应说明需要审核的具体事项及拟调整提拔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党工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