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化奖惩办法_质量标准化奖励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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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方针,牢固树立“三不四可”指导思想,以“三基三抓一追究”为统领,本着“安全、标准、整洁、实用”原则,按照“强基固本、整体推进、严抓细管、创新提升”的工作思路,科学制定创建目标和达标规划,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精品线路、示范矿井、省“五优”矿井创建活动,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全面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分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11个部分,各专业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区(科)负责分管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各专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并且要健全本专业、本区(科)、队干部和各岗位质量标准化责任制,详细划分质量达标责任区,明确质量达标责任,抓好现场落实。质量办、检查科和各区(科)负责对质量标准化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和奖罚。

第四条 每月19日前,各专业要将下月质量标准化达标项目报质量办,审定后列入矿次月生产经营计划,做到目标、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各专业每月认真组织本专业内部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并于24日前将当月自评结果报集团考核评比责任部门(单位)和矿质量办,采煤、开掘专业同时报下月工作面生产及停工停产计划。对于自评不认真,上报工作面生产及停工停产计划弄虚作假的,给予严格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战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行旬检月评,月底综合评定等级,分管专业领导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检查验收,并对自检质量和真实性负责,检查验收资料及评定等级结果一并存档备查,并录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中,于月底之前上报质量办。

第六条 矿成立各专业专家库,各专家人员由各战线推荐出的区(科)长、队长、技术人员、班组长、验收员等骨干人员构成,由战线领导签字后,报送质量办,参加矿组织的达标创建、质量工资验收、标杆创建、延米抵押等各项达标创建工作。

第七条 各战线每半年要选树标杆并组织召开一次内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对战线选树的标杆地点,由战线根据创建情况,提出书面申请,质量办组织本专业专家人员,依据《平煤股份一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及评定办法》现场验收打分,综合得分达到95分(含95分)及以上的,同意组织召开内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

第八条 各专业质量达标管理科室都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档案,及时做好日常质量达标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

质量达标档案收集材料的主要内容是:本专业年、季、月和各项质量达标规划;旬、月质量达标检查原始资料;年、季、月质量达标总结;质量达标会议记录、纪要;质量达标资金投入使用明细表;公司本专业质量达标文件、资料和活动安排;本专业质量达标责任制和考核奖罚办法;本专业质量达标报表和其它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第九条 各专业每次上报质量办的问题整改表,要做到地点准确、内容具体、书写清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各专业对每次检查,查出的本战线以外的问题或者需要矿安排资金工程整改的问题,要单独填写整改表,上报质量办协调解决或者报矿安全质量办公会议平衡解决。

第十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按照201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进行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及示范工程标准,按照2016年集团公司下发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矿井、示范采区、示范工程标准及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奖,主要用于对矿井本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专业实行月奖。

第十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评比的季度及半年排名情况,对矿属各采、掘单位、各专业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奖励先决条件:矿井无死亡事故,单位当月无工伤、无事故。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1、对各战线选树标杆组织召开的内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成效突出、召开成功的,对单位奖励30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每人奖励1500元,对单位副职每人奖励1000元,对副总、区(科)正职每人奖励1000元,对区(科)副职每人奖励500元。

2、凡经集团公司季度验收通过的示范化采掘头面,矿对每个采掘头面一次奖励3万元,对单位正职每人奖励2000元,单位副职每人奖励1000元,对副总、区(科)正职每人奖励2000元,区科副职每人奖励1000元。

示范化采掘头面在集团公司季度验收评比中能够连续保持的,矿对每个采掘头面一次奖励10万元,对单位正职每人奖励3000元,单位副职每人奖励2000元,对副总、区(科)正职每人奖励3000元,区科副职每人奖励2000元。

考核周期内,连续两个季度集团排名在前三名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专业(重点监控的采掘工作面突出防治和瓦斯抽采),矿内部进行审核后,由质量办提出申请后,通过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达到示范工作面的,除按正常排名奖励外,再按照示范工作面标准进行奖励。

3、凡经集团公司季度验收通过的示范化运输轨道、皮带机道及通风设施,矿对单位一次奖励5000元,对单位正职每人奖励500元,对单位副职每人奖励200元,对副总、区(科)正职每人奖励500元,对区(科)副职每人奖励200元。

4、因质量标准化创建成效突出,集团公司在矿召开质量标准化现场会的,对战线奖励30万元,对单位正职每人奖励5000元,对单位副职每人奖励3000元,对副总、区(科)正职每人奖励5000元,对区(科)副职每人奖励3000元。股份公司在矿召开质量标准化现场会的,对战线、单位及个人的奖励按集团公司在矿召开现场会的奖励标准减半进行奖励。

5、季度被集团公司评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采煤、开掘工作面,按名次加发单位质量工资20%、15%、10%,对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及战线副总、业务区(科)正职按照每人2000元、1500元、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6、第二次被集团公司评为第一名的采煤、开掘工作面,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加发单位质量工资10%,对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及战线副总、业务区(科)正职按照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次被集团公司评为第二名、第三名的采煤、开掘工作面,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加发单位质量工资5%,对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及战线副总、业务区(科)正职按照2500元、2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7、季度被集团公司评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通风(含重点监控的采掘工作面突出防治和瓦斯抽采)、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专业,按名次加发全区质量工资10%、5%、3%,对战线副总、区(科)正职每人奖励5000、3000、2000元。

8、每半年被集团公司评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专业,按名次加发专业责任部门(单位)质量工资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战线副总、专业责任部门(单位)正职每人奖励3000元、2000、1000元。

9、对当月达标任务工程量较大,完成较好的单位,按工程量对单位奖励5000-20000元,对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奖励500-1000元。

10、矿专家库人员,按照要求参加矿组织的达标创建、质量工资验收、标杆创建、延米抵押等各项检查验收,对工作积极主动、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的人员,每月奖励200-300元。

11、单项达标奖励: 水泵窝每个奖励1000-3000元,特殊井巷工程竣工后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皮带机道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轨道每米奖励2元,井下峒室每个奖励1000元,局部通风、管路每米奖0.5元,线路每米奖0.2元(巷道),风门、密闭每组奖300-500元,地面机房、车间每处奖1000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处罚标准

1、对各战线所选树的标杆组织召开内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经申请后,依据《平煤股份一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及评定办法》现场验收打分,综合得分低于95分的,视为选树的标杆工程不具备召开现场会条件,对战线副总、区(科)正职每人罚款2000元。重新限定时间进行创建,到期验收达到标准后,方可组织召开现场会,并依照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矿专家库人员,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达标创建、质量工资验收、标杆创建、延米抵押等各项检查验收,每月罚款200-300元。

第十六条 对当月完不成达标任务的单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对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罚款1000-5000元。

第十七条 凡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精品率达不到60%的专业,对战线罚款50000元,对战线领导、副总每人罚款3000元,对区(科)正职每人罚款3000元,对区(科)副职每人罚款1000元。

第十八条 对于质量标准化创建严重滑坡,造成集团或股份公司在矿召开质量标准化反面现场会的单位,对战线罚款500000元,对战线领导、副总、区(科)、所在队正职每人罚款10000元,对区(科)、所在队副职每人罚款5000元。

第十九条 季度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一名的采煤、开掘工作面,减发单位当月质量工资100%,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内部最低工资,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减发全区质量工资10%,对战线副总、业务区(科)正职每人罚款3000元,战线副矿长、副总、区(科)正职、队主要领导在计划会上做检查。

第二十条 第二次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一名的采煤、开掘工作面,减发单位当月质量工资100%,战线副总、业务区(科)正职、包队干部及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内部最低工资,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减发全区质量工资15%。第二十一条

季度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二名、第三名的采煤、开掘工作面,按名次减发单位当月质量工资50%、30%,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内部最低工资,对战线副总、业务区(科)正职每人罚款2000元。

第二次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二名、第三名的采煤、开掘工作面,减发单位当月质量工资100%,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内部最低工资,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对战线副总、业务区(科)正职每人罚款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季度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一名的通风(含重点监控的采掘工作面突出防治和瓦斯抽采)、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专业,战线副矿长、副总、区(科)正职在计划会上做检查,减发全区质量工资10%,对战线副总、区(科)正职每人罚款5000元。

第二次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一名的,减发全区质量工资15%,战线副总、全区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内部最低工资,战线副总、区(科)正职当月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第二十三条

季度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二名、第三名的通风(含重点监控的采掘工作面突出防治和瓦斯抽采)、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专业,减发全区质量工资5%,对战线副总、区(科)正职每人罚款3000元。

第二次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二名、第三名的,减发全区质量工资10%,对战线副总、区(科)正职每人罚款5000元。

第三次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二名、第三名的,战线副矿长、副总、区(科)正职在计划会上做检查,减发全区质量工资15%,战线副总、区(科)正职当月开内部最低工资,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第二十四条 每半年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一名的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专业,减发专业责任部门(单位)质量工资3万元,对战线副总、专业责任部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3000元。

第二次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一名的,战线副矿长、副总、专业责任部门(单位)正职在计划会上做检查,减发专业责任部门(单位)质量工资5万元,对战线副总、专业责任部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5000元,战线副总、专业责任部门(单位)正职当月(季)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第二十五条 每半年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二名、第三名的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专业,减发专业责任部门(单位)质量工资2万元、1万元,对战线副总、专业责任部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2000元、1000元。

第二次被集团公司评为倒数第二名、第三名的,减发专业责任部门(单位)质量工资3万元、2万元,对战线副总、专业责任部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3000元、2000元。

第二十六条 季度被集团公司评比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专业之一为倒数第一名的,第一次对质量办正职罚款2000元、安检科正职罚款1000元;第二次对质量办正职罚款3000元、安检科正职罚款2000元;第三次对质量办正职罚款5000元,对安检科正职罚款3000元,质量办、安检科正职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

第二十七条

对每周评选出达标意识较差的单位,第一次在安办会上通报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款500元,在井口电子屏上予以曝光 ;对被曝光后第二次仍未按期整改者,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款1000元,由质量办在井口制作曝光台,在曝光台上进行曝光;对被曝光后第三次仍未按期整改者,对单位罚款20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款2000元,质量办在全矿下发质量简报,在矿内广播上进行通报,并由组干、纪委部门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周达标计划未按期完成单位,第一次在安办会上通报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款1000元,对区长、总支书记每人罚款500元;对于连续两周达标计划未按期完成单位,进行加倍处罚,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款2000元,对区长、总支书记每人罚款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月度质量工资综合排名被处罚的单位,第一次在计划会上进行通报;对连续两个月被处罚的单位,在井口曝光台上予以曝光;对于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5个月被处罚的单位,由质量办在全矿下发质量简报,在矿内广播上进行通报,并由组干、纪委部门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单项罚款

1、质量办在日常动态检查及质量工资验收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以“安全质量文明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给有关单位,并要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签字,定整改时间及责任人。文明生产问题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天,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天,对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重大的,要立即停产处理,处理后方可恢复生产。

2、质量办下发整改通知单后,将按照有关单位所定的整改日期,到期后逐条进行复查,对于到期未整改的问题,按照文明生产类每处2000元,工程质量类每处3000元,安全质量隐患类每处5000元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对签字的责任人给予500元-1000元的罚款。

3、对于到期未整改的问题,质量办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后,将再次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要求责任人再次签字定整改时间,到期后,质量办将第二次进行复查,对到期仍未整改的,对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罚款标准的双倍进行处罚,并对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款1000元。

4、对于所查问题超过三次及以上复查仍未处理的单位,由质量办下发简报,全矿通报批评并交纪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停产考核规定

1、因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问题单位自行停产的矿不予考核。

2、因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问题被战线、区(科)内部停产,由战线内部进行考核。

3、月度内因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质量办停产一次的,扣单位质量工资10000元,单位正职及带班干部每人罚款1000元。

月度内被停产两次的,扣单位质量工资20000元,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罚款2000元,单位正职在安办会上做检查,并对区科正职每人罚款500元。

月度内被停产三次的,工程质量视为不合格品,减发当月单位质量工资100%,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内部最低工资,给予单位正职行政警告处分,对区(科)正职每人罚款2000元,区(科)正职在安办会上做检查。

4、因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问题被集团公司停产的,减发当月单位质量工资100%,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内部最低工资,并对副总、区(科)正职每人罚款2000元,战线副矿长、副总、区(科)长在安办会上做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地面单位按照《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和地面厂(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处罚,按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每旬由质量办牵头,安检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和施工单位参加,进行安全质量达标动态检查,现场检查、现场评分、严格奖惩,全面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因地质条件或外围影响较大,不能按期达标或达标后不能动态保持者,各单位要在月初编制施工补充措施,调整标准,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补充措施规定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停产标准附件

停 产 标 准

凡井下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停产(限产)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采煤工作面

1.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低于1.6米,动压区高度低于1.6m、长度达到5m及5m以上的。

2.工作面两巷工字钢、U型棚支护出现梁腿分家连续5棚或锚网梁支护巷道出现切顶连续5排以上无采取加固措施的。

3.风、机两巷动压区支护长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4.采煤工作面发生片帮连续5架、超过0.8-1.0米没有采取措施维护的。5.风、机两巷人行道宽度小于0.6米的。

6.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缺架没有增设其他形式支护的。7.采面运输机弯曲长度达40架以上或累计达3处以上的。8.采面运输机机头长或短,拨转载机后仍搭接不合理的。

9.巷道积水、水煤泥超过20米长,0.2米深及以上危及行人、设备运转安全的。

10.临时道铺设、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危及安全的。

11.采面支架错茬超过规定连续达10架以上或支架错茬累计达采面支架总数一半以上的。

12.采面支架扭斜达30架以上或累计达50架以上的。13.采面机风巷动压区、上下出口断面小于措施规定的。14.采面机、风巷积尘连续长度超过 30米且厚度超过2毫米以上。15.采煤机没有闭溜装臵或闭溜装臵不起作用的。

16.工作面爆破时,没有对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17.工作面电气设备失爆或电气安全保护失效。

18.工作面范围内出现瓦斯聚积现象(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的现象)时,未采取措施。

19.防突工作面超允许进尺的。

20.防突工作面应上局部防突措施而未落实措施的。21.突出危险工作面压风自救装臵无风而继续作业的。

二、开掘工作面

1.架棚支护巷道无使用前探梁,锚杆支护巷道无使用临时顶柱的。2.施工地点锚杆、锚索滞后超过措施规定的。3.掘进工作面控顶距超过措施规定的。4.支护材料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5.顶板离层严重,下沉量大没有采取临时措施加固的。

6.末部皮带后50m托辊完好率达不到85%,并且连续2架缺上托辊的。7.末部皮带后50m皮带连续有2架拖地运行,或挤死大托辊超过总数的5%以上的。

8.临时道铺设、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危及安全的。

9.巷道积水、水煤泥超过20米长,0.2米深及以上危及行人、设备运转安全的。

10.施工巷道电器设备、开关失爆的。

11.巷道无按规定设臵隔爆水棚,防突工作面未按规定施工避难硐室的。12.掘进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13.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14.倾斜井巷使用耙斗机时没有防机身下滑措施的。15.掌子头风筒多处破口,导致供风不足而继续作业的。16.突出危险工作面压风自救装臵无风而继续作业的。17.突出危险工作面防逆流装臵、限煤器损坏严重、失效的。18.掘进工作面积尘连续长度超过30米且厚度超过2毫米以上的。19.防突工作面超允许进尺的。

20.防突工作面应上局部防突措施而未落实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

1.电机车闸、灯、警铃、连接装臵和撒沙装臵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

2.绞车安全保护装臵失效的。

3.斜巷防跑车装臵和跑车防护装臵缺失或失效的。

4.斜巷没有按照措施要求使用合格销子、三环链、绳扣连车或超挂车的。5.斜巷处理掉道车时主提升钢丝绳松弛或摘掉钩头处理的。6.钢丝绳断丝超限,磨损、锈蚀、变形严重不符合规程规定的。7.立井提升设备保护失灵的。

8.带式输送机托辊完好率达不到85%,并且连续2架缺上托辊。9.带式输送机连续有2架拖地运行,或挤死大托辊超过总数的5%以上。10.带式输送机无安设信号装臵的。

11.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未安装堆煤、打滑、烟雾、跑偏保护的。12.带式输送机皮带接头处卡子损坏超过带宽三分之一的。

13.钢丝绳芯强力胶带硫化接口脱胶、露出钢丝绳或钢丝绳头有明显松动10%及以上的;3米范围内断绳超过10%的。

14.井下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三大保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5.机电设备性能测试报告结果不合格的。16.电气设备超过额定值运行的。

四、通风

1.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未责令停产的。2.拒爆、残炮没有按要求处理的。3.未落实爆破措施而继续爆破作业的。4.采掘工作面出现发火预兆未采取措施的。5.维修架棚作业,隐蔽空顶高度超过2.5米。

6.风筒存在反压边不严、破口、漏风严重,导致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7.密闭、通风设施构筑不及时,导致风流紊乱的。8.严禁进入的老巷(地点)没有按规定及时设臵栅栏的。

9.采区或工作面开采结束后需要封闭而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封闭的。10.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不可靠的。

11.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未执行区域、工作面防突措施,未对施工单位下发停产通知单的。

12.突出危险工作面未按要求安设压风自救装臵。

13.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未执行区域验证(预测、效检)措施的。14.突出危险长距离工作面需构筑临时避难硐室时,未对施工单位下发施工避难硐室通知单的。

15.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指标超标,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的。

16.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超过区域验证允许的进尺要求进尺的,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的。

17.突出危险工作面打钻出现喷孔、夹钻、响煤炮、瓦斯异常等有突出预兆的,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的。

18.突出危险工作面抽放系统异常不能正常抽放的,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的。

19.压风自救不能正常使用,防突风门及避难硐室内电话、供水、有害气体监测设备、自救器等安全设施损坏,不及时恢复,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20.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的。21.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22.工作面瓦斯探头失效、误报,事故原因未及时查明的。23.甲烷断电仪安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24.甲烷断电仪不能有效工作、断电的。25.抽放系统异常未及时分析并采取措施的。26.抽放系统管路设臵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五、地测、防治水

1.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完善,不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没有及时发放停产通知单的。

2.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突水预兆,没有及时发放停产通知单的。3.井下探放水时,探放水措施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没有责令停产的。4.采、掘工作面到达探水线位臵,不进行探放水作业,没有及时发放停产通知单的。

5.掘进工作面过老巷、贯通、施工单位不按中腰线施工,漏发或不及时发放测量业务保安通知单的。

6.中腰线标定差错超过规定的。7.在水淹区域没有标出探水线位臵的。8.采煤工作面丢煤或破岩不及时发放丢煤破岩通知单的。9.超前地质钻数据弄虚作假的。10.不按规定发放地质预报的。

11.对遇到的较大地质构造判断不清而没有进一步采取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的。

六、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

1.工作面上、下出口及两巷高度低于1.6m的。

2.工作面两巷工字钢、U型钢棚子支护出现梁腿分家连续5棚或锚网梁支护巷道出现网兜、切顶连续5排以上且无采取加固措施的。

3.下分层安架回托棚时,没有提前架设临时托棚或支护不牢固的。4.回收支架期间,没有按措施要求架梁或打木垛维护通风道的。5.回收工作面,腿子挤掉,梁压折、压劈、压翻,连续超过5棚,没有及时补打支护的。

6.回收工作面出现停风、无风、微风的。7.回收期间退路不畅通的。

8.上隅角瓦斯超过规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9.电气出现失爆的。

10.钢丝绳断丝超限,磨损、锈蚀、变形严重不符合规程规定的。11.绞车不完好出现滚筒变形有裂缝,闸皮断裂、无闸把,底座有裂缝、地锚螺丝松动,无护绳板或护绳板变形严重的。

12.绞车信号不齐全或无信号、挡车装臵不完好的。13.斜巷处理掉道车时主提升钢丝绳松弛或摘掉钩头处理的。14.没有按措施要求使用合格销子、三环链、绳扣连车或超挂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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