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讨论稿._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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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各类教育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讨论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进修校、活动中心、民办学校: 为了规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和在职教师的从教行为,杜绝学校及教师违规进行有偿补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私征滥订教辅资料以及其它教育违规行为的发生,教育局制定了《关于学校集体补课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关于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处理办法》、《关于学校或教师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行为的处理办法》、《关于学校和教师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防范和处理违规行为的各项措施》等一系列关于教育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在各乡镇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进修校、活动中心、民办学校的领导和教师中开展讨论活动(各乡镇学区所属民办学校参与学区的统一讨论)。各单位要统一组织讨论,广泛征求学校领导和教师的意见。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在原文上进行修改。务于7月15日前,把修改意见和本讨论稿交回教育局监察室。祁县教育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祁县教育系统
关于学校集体补课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讨论稿)
为严格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以及在职教师的从教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1]22号)、《晋中市教育系统规范办学行为的“十项规定”》、《晋中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八个倡导”和“八条禁令”》、《晋中市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学校集体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
学校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在双休日和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包括免费补课),除退还补课费外,教育局将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并取消该校当年接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取消校长当年各种评模评优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及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涉及金额较大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
1、在职教师从事各类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责令本人退还违规所得、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2、当年不能晋升工资。
3、当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4、两年内不得参加评模评优。
5、对于情节严重的教师,除以上处分外,教育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情节非常严重的,由教育局提出解聘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祁县教育系统
关于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处理办法(讨论稿)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的。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讥讽等。
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二、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非常严重四种情况。
1.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2.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3.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育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4.情节非常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极其恶劣。
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学校给予处分,由本人在学校会议上公开检讨。
2、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3、情节非常严重的,由教育局提出解聘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造成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
5、幼儿园、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教师也适用于以上处分办法。祁县教育系统
关于学校或教师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行为的处理办法(讨论稿)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教育局根据《晋中市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实施意见》,对违反中小学教辅用书“一教一本”和学生自愿购买原则,私征滥订教辅用书、收取学生试卷费或考试费用(中高考除外)、组织学生购买其他教学辅助用品等教辅材料的行为制定下列处理办法:
一、学校或教师以各种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退还违规所得,对学校主要领导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学生意愿集体购买省颁《教辅材料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的,退还违规所得,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学校或教师违反家长和学生意愿推荐并指定购买教辅材料书店的,退还违规所得,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学校或教师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和从中牟利的,退还违规所得,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较大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以上处罚办法对幼儿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及其教师同样适用。祁县教育系统
关于学校和教师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讨论稿)
1、违规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对于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学校(幼儿园)或教师个人私自参加校外活动的行为,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学校校长进行免职处分,教师解聘,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有违规所得,一律退还。
2、违规进行校内宣传。对于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学校(幼儿园)或教师个人私自对学生进行产品宣传或社会其他活动宣传的行为,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如有违规所得,一律退还。
3、违规收取捐款或赞助费。对于学校(幼儿园)或教师个人,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借节日、开展活动之名,巧立名目,向学生家长或社会团体索要或暗示缴纳捐款或赞助费的行为,除退还违规所得外,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违规利用开展“特色教育”收费。对于学校(幼儿园)借开办实验班、特长班或其他“特色教育”活动,强制收取学生培训费、资料费、材料费等行为,除退还违规所得外,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祁县教育系统
防范和处理违规行为的各项措施(讨论稿)
1、书面告知制度。对于学校(幼儿园)或教师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教育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该校(幼儿园)。
2、管理责任问责制度。如在本校(幼儿园)或本学区内发生教师或下属学校违规事件,教育局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要对学校领导和学区长进行问责。
3、累积处分制度。对于一年内学校(幼儿园)或学区被书面告知一次的,教育局对该学校(幼儿园)或学区进行通报批评,校长(园长)和学区长应负连带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分。对于一年内学校(幼儿园)或学区被书面告知两次的,教育局对该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或学区长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学校(幼儿园)或学区年度考核综合优秀评选资格。一年内学校(幼儿园)被书面告知三次及以上,各学区被书面告知五次及以上,教育局对该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或学区长给予免职处分。
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一年内被书面告知一次的,延缓办学许可证年检时间,限期整改;一年内被书面告知两次的,当年办学许可证年检为“不合格”;一年内被书面告知三次及以上的,撤销其办学许可证。
4、明察暗访制度。为了切实整治教育环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局将组成明察暗访组,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暗访的方式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各类教育违规行为。
5、“禁入”和请示制度。没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许可,教育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内进行产品推销、教辅材料、校外活动、特长培训等各种宣传。各学校(幼儿园)要组织学生开展教学计划外的各类活动或教师常规教学外的其他活动,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请示,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6、开通举报热线。县教育局针对教育违规行为开通了举报热线:5520251、5520415。广大群众可就本县范围内出现的教育违规案件随时进行举报,教育局监察室将及时处理各类案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7、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以制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
8、加大查处力度。为了杜绝各类教育违规行为的发生,教育局将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同时,要求各学校(幼儿园)做到“三不”:即不乱收学生一分钱,不乱订一本教辅资料,不出一件上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