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_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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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sO100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0~500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3人或累计重伤3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第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5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毎进行赔偿,人赔偿最多不超过15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导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1-2人以及死亡1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罚款,按某矿司(~)256号及某矿司(~)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