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_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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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贺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7〕23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力度,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施工导则》的相关要求;通过提高施工现场管理精细化、标准化水平,实现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改善我市、县(区)城区空气质量,促进全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二)量化目标
1.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编制率达到100%; 2.建筑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围挡率达到100%; 3.建筑外脚手架挂设密目式安全网率达到100%; 4.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率达到100%; 5.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砂石、水泥等)入库入
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尘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
5.采取湿法作业。施工作业阶段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配置洒水、喷淋、喷雾等设施,大型工地(占地面积50亩及以上工地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者施工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落实塔吊喷雾、小型雾炮、洒水车等抑尘设备。
6.密闭遮盖建筑材料。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须采取密闭存储、采用防尘布苫盖、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等措施。
7.建筑垃圾防尘。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须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等措施。
8.工地主要道路防尘。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须采取铺设有防扬尘功能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保持工地路面清洁,防止机动车扬尘。
9.输送作业的防尘措施。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要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撒。
10.拆迁施工场所防尘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须设置围挡。拆迁作业时,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以抑制扬尘飞散。
11.加强堆料场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临时物料堆、渣土堆、3.围挡的布置。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封闭设置,围挡基础埋深不应小于500mm,与地质条件较差的,其埋深应能保证墙体不倾覆,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保证不坍塌、倾斜、开裂和出现缺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段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底部应安装牢固。
4.围挡的装饰。围挡装饰力求简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非临街面砌体围挡应采用砂浆抹平、刮腻子、刷涂料(一般为白色),临街面砌体围挡应进行美化、亮化、绿化,可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中国梦、可视化技术交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建筑工地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等相关公益广告和标语。
5.围挡的管理。须占道围挡的施工工地围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围挡。若工地因施工需要另设出入口,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并报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围挡的保洁、定期清洗,破损后的围挡要及时修复。围挡周边不得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建筑工地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拆除围挡,并做好清理工作。
(二)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设备和移动喷雾降尘设备 市、县城区所有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在固定围挡上设置自动喷雾降尘设备,并作为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在固定围挡上设置自动喷雾降尘设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要积极引导企业参加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二)开展“典型示范、样板引路”行动
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典型示范、样板引路”行动,落实扬尘治理示范项目责任制,通过现场观摩会、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宣传、推广扬尘控制典型经验和先进施工工艺,以点带面,促进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水平不断提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2017年6月份召开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示范现场观摩会。我市2017年至少召开1次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现场观摩会。
(三)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严管重罚行动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扬尘综合整治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台账、及时更新、重点检查。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扬尘污染严重、未达到扬尘控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对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动态扣分,严管重罚、应扣尽扣。
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同时,要切实加强与环境保护、气象、交警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助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面存在的综合性问题。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及施工现场项目部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扬尘专项治理。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工地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土方运输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监管责任,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重点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三)提高防治科学水平。一是鼓励、支持工程参建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施工工艺,尽量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减少现场搅拌、加工等环节,努力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二是鼓励各地、各企业加快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大力提高扬尘防治和管理科学化水平。三是建立联防联控应急管理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附件:1.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
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住建厅。
抄送:市质安站,本局建管科,办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