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师法律知识竞赛多选题及答案_教师法律知识竞赛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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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以下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2、教育权包括 不选:发展权

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有不选:定金责任

4、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3、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4、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5、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5、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侵权?选:行为人因疏忽大意给他人造成损害,但损害较小

6、在混合过错责任中,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加害人在那些情形下应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没有过失;轻微过失)

7、下列哪些是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5、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8、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报告。

1、上一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同级人民政府

9、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有 不选:调查处理食物中毒……

1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的行政处罚构成要件有: 全选

11、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不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余都选

1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以下几种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

1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向作者支付报酬,只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可:(不选:免费表演)

14、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以下哪些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学位、学历证书;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资格)

15、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9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全选)

16、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选)

17、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些选项不属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18、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的规定,教育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认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2、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

3、教师、学生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或处分不服4学生认为其所在教育机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19、下列属于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是(全选)

20、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有:(全选)

21、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一般程序)

22、教育服务合同相对于其他类型合同而言,具有以下哪些特点?(无名合同、双务合同、格式合同)

23、下列哪些是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仲裁、诉讼、调解)

24、对高校的下列决定,学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退学、开除学籍)

25、2004年6月7日,在全国高考第一场考试前,张某因欠学校150元书学费,学校带队老师刘某拒绝将准考证发给张某。随后,张某请人将200元交给校长,才拿到准考证。但此时已超过进入考场的最后时间,张某错过了第一场考试,其语文成绩被计为0分。2004年7月12日,张某以侵犯受教育权、发展权为由,将该中学及带队老师刘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要求该中学赔偿原告张某某高考报名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15219元。关于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带队老师刘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该纠纷的责任由该中学承担;学生申请参加高考并且教育考试机构给予允许,构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学生所在学校只是受教育考试机构委托发放准考证,因此学校无权因其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扣发准考证;受教育权的内容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开始阶段的学习机会权、过程阶段的学习条件权和结束阶段的学习成功权。)

26、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行政复议、诉讼)

27、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全选)

28、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选学生在自行上学途中突发疾病……)

29、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全选)

3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有关职务作品、著作权(全选)

31、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格式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行使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2、根据相关教育法律以及《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权包括:(全选)

33、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应当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3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3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以下哪些因素确定?(全选)

36、关于教师资格的认定机关问题,以下说法错误的是:(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

37、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38、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教育领域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不选: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39、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不选: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40、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全选

41、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适用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

42、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不选:有一定数量的学生

43、教育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教育行政处罚只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受处罚者只能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教育行政处罚以制裁和惩罚为直接目的44、下列哪些属于教育领域的行政确认:不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45、各级各类学校分别规定任职条件,但不同职务的任职条件存在共性,具体表现为:全选

46、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可能承担以下哪些责任?适当的经济赔偿

47、教育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下列事项属于教育行政许可项目的是: 全选

48、《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全选

49、下列哪些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不选:保护作品完整权

50、在确定混合过错中各当事人应承担具体责任,即如何进行过错相抵时,要对哪些因素进行比较?(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原因力)

51、以下哪些作品类型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种类: 全选

5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不选:受聘人员被劳动教养,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不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

54、以下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无须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55、受教育权受下列哪些法律保护?不选劳动法

56、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下列哪些责任承担方式? 全选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网上法律知识竞赛试【判断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人应当按照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补偿是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自愿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的弥补性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即使当事人未主动询问,行政机关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人事关系。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只能包括社会组织、我国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组织和外国公民,国家组织只能作为行政主体,不得成为行政相对人。

×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教育行政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学生的高考准考证是由教育考试机构颁发,应属于考生,实践出现的学校经手保管或者持有学生准考证的情形属学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学生对教育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教育机构的行政侵权行为只赔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两类: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在混合过失责任中,必须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均存在过失。

×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公示教师招聘结果时,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

×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且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民事补偿是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自愿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的弥补性措施。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外部性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我国现行高中教育阶段的奖励或者处分规则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加以

×一般程序中,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申辩,行政部门可以因此加重处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在名誉权受损时无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

×公示教师招聘结果时,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法定的方式交付。

√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民事补偿是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自愿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的弥补性措施。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在名誉权受损时无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学生对教育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教育机构的行政侵权行为只赔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失。

√在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中,若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即损害仅仅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校对此没有过错,则学校会免责,责任最终由校外第三人承担。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学校法人证书是行政许可。

×对试用期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

×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时,应当将处分情况告知学生本人,而对于学生家长,学校可以直接告知,也可由学生本人转告。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我国法律历来主张采用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也沿袭了这一原则,对此类案件一律适用过错原则。√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则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教育行政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的教师职务为初级讲师、中级讲师和高级讲师。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退学是学校因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责令学生退学,属于行政处罚。

×人事聘用合同纠纷适用人事仲裁规定,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

√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我国法律历来主张采用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也沿袭了这一原则,对此类案件一律适用过错原则。√民事补偿是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自愿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的弥补性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教育行政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的教师职务为初级讲师、中级讲师和高级讲师。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法定的方式交付。

√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教育中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实施办法》,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不论监护人是其亲友还是单位,都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混合责任中,不管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是否过错,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混合责任。

×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撤销。

×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记过等处分是行政处罚而非学校内部行政行为。

×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民事补偿是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自愿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的弥补性措施。

×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我国法律历来主张采用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也沿袭了这一原则,对此类案件一律适用过错原则。×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一般程序中,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申辩,行政部门可以因此加重处罚

×我国现行高中教育阶段奖励或处分规则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加以规定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的,可以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也可以不通知,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且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法定的方式交付

√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在此列。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只要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教师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教育行政申诉的被申诉人,相对学生和教师来说是相同的,被申诉人是其所在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共同缴纳。

×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

×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教育行政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教育中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

√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一般程序中,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申辩,行政部门可以因此加重处罚。

×学校仅对发生在校园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学生在校外场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学生的高考准考证是由教育考试机构颁发,应属于考生,实践出现的学校经手保管或者持有学生准考证的情形属学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实施办法》,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混合过失责任中,必须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均存在过失。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我国法律历来主张采用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也沿袭了这一原则,对此类案件一律适用过错原则。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但是由于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在名誉权受损时无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学生对教育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教育机构的行政侵权行为只赔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中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退学是学校因学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责令学生退学,属于行政处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由于高校仅作为教育机构,不具行政主体地位,所以针对高校均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外部性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一般规则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适宜适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处理为原则。

√在共同侵权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主观过错,且其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同一性。

√教育行政机关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江苏教师法律知识竞赛多选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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