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漫谈_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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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漫谈

某日上午课间操时,学生董XX与同学王XX等在校内打篮球,在王XX投篮董XX防守发生冲撞时,无意造成了董XX同学所戴眼镜片破碎,碎玻璃扎入眼球中。

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某校三年级学生李某拿一个纸团向其前排座位上的同学张某扔去,张某猛地回头一看,左眼正好碰在李某的铅笔尖上,几天后张某左眼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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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发生在校园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断见诸各新闻媒体。尤其发生在2010年前后的校园学生遭受暴力侵犯的恶性案件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造成以上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因素固然很多,但这些事故都在不同程度上给我们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效果带来了影响。本文拟从这些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和实际中的操作两个角度来谈一下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一、从法律视角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

法治的社会,就必须通过法律来界定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有关 各方的责任。对于我们学校来说,就是要通过法律来判定我们在事故中的责任,这对于我们处理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大有裨益的。

1、关于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确定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的监护权对于区分和判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也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学校或教师是未成年的监护人,这是非常明确的。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不承担监护责任,这是没有异议的。因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孩子的监护权与亲属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监护权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

2、关于学校责任

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这并不是说学校就不应该承担学生在校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了。根据现行法律,学生在校园里致害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对此存在过错,而判断是否存在过错依据是学校是否适当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

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就读期间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的义务、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义务。义务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履行好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原则和社会实际状况的。

据此我们就可以明确以下认识:

(一)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致他人的损害,学校之所以承担责任,是基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照管的法定义务未能适当正确履行。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三)即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责任也并不当然免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仍然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二、从实际操作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

案例一:某中学某班级上午第四节自习课,学生江某见老师布置的作业都已完成,便自作主张提前回家了,但横穿校门口路口时,被车撞倒,当场死亡。家长便闹到学校,认为此期间为学生上课期间,学生出校门,属学校管理不当,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评析: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责任,因为学生江某属是擅自离校。“擅自离校”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又辨别力和自控力应该在校园内活动,但未经向教师请假和允许,自作主张离开学校的行为。当然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学校应该加强监管,使他们处于教师或学校的视力范围和管理范围之内,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状态。否则,一旦出现学社离校情况,除非学生是翻墙或者采取其他不适当途径离校,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视为“擅自离校”。

案例二:某天课间休息时,学生张某在座位上故意伸出脚绊倒学

生王某,造成王某骨折。

评析:此类事故在校园中比较常见。在本案中,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过相应教育,并且课桌椅的摆放足以适合人通行,虽然发生在校园内,学校也无责任,应该由肇事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责。

处理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学生是教育主体的原则,同时担负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可以很好的解决事故发生后因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给当事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甚至给学校教师造成被动或纠纷。制定应急预案,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人原则: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教师或者是学生第一个报告的教师必须承担起事故处理第一人的责任,不能推诿扯皮,不能视而不见,必须承担现场处理的责任。

及时原则: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必须及时救护,及时通知,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后,不管学生有没有责任,学校都必须对事故中受伤学生进行及时救护,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必要时必须及时拨打120急救,尤其对于头部摔伤或腹部受伤的学生一定要注意外伤和内伤同时存在的可能性,不能随便搬动学生。在救护学生的同时,一定要及时通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千万不要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到校后再进行救护。同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

附:XX学校校园学生伤害或意外情况的处理程序

1、课堂上违纪,不管是轻微违纪还是重大违纪,都应当先制止后课后处理的方法,坚决禁止把学生推出室外。对于不影响整体授课的个别轻微违纪,提倡采取身体语言和表情语言的方法;重大违纪适当批评后,应当允许其坐下,过后处理。确需当堂课通知班主任的应当安排班干部送到科室办公室。

2、学生未及时到校或擅自离校,要在第一时间通知询问家长。联系不上的要多次通知或者联系邻居村委告知或者亲自家访,并做好记录。

3、学生身体不适或造成伤害:首先观察询问学生伤情或痛苦状况,看是否通知医院或送医院,休克、邻近休克、出血、昏迷等要在第一时间送医院或拨打120,报告学校、通知家长,绝对不能等家长再来处理;对不需要送医院的要及时通知家长来学校接,坚决不允许让学生独自回家,不准让学生送回家,联系不上家长的,教师要亲自送回家,并告知邻居或者同村亲朋好友。

4、学生纠纷或者家长来访要求处理某某事情的,首先要安抚家长情绪,处理程序是:接待(家长反映情况、家长联系电话、家长要求)、调查(第一时间调查相关学生,让学生写出事情经过,尽量调查多名学生)、处理(按班主任-级部主任-牵头领导-分管领导-校长程序处理)。注意不能让家长与学生单独接触。

5、学生与教师发生矛盾或肢体冲突,在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一定要安定学生情绪,尽量把事情处理在办公室、校内。

(二)注意校园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由于受学生、家长素质和社会氛围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经常发生学生家长到学校找闹的情况。作为我们学校必须从学生利益、教师利益、学校利益、社会利益综合考虑,既要考虑到当事学生家长的内心感受,既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底线,又要充分兼顾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这就要求我们疏通好几条校园事故的处理途径。

1、协商。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2、调节。当事双方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学校予以调节,或要求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分予以解决;

3、诉讼。调节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几种途径,没有必须的步骤和程序,完全取决于当事者双方,但作为学校来说,毕竟是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所以就必须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处理事故。学校有过错的,要勇于承认,并积极商情上级以校方责任险予以赔偿;学校没有过错的,也不能袖手旁观,本着和谐稳定、公平公正、人道主义的原则,要积极主动的对当事方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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